许思龙,200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15301200010393151,现为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明律师服务网www.law66.net站长。许律师一贯秉承:忧当事人所忧,急当事人所急,为谋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懈努力。
许律师热心公益法律行动,曾发起数起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公益法律行动,对推动国家法律完善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许思龙律师被昆明市妇联评为2006年度昆明市优秀妇女维权岗代表,获得2009年度昆明市官渡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称号。
许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办案件绝大多数达到预期目的,赢得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擅长办理:清收各类欠款,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等。
公益活动及建言献策:
2014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申请公开毛主席纪念堂及其管理局财政经费拨付、使用信息。财政部已书面回复。
2014年3月:召集28人联合向财政部书面申请公开全国两会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信息。财政部已书面回复。
2014年4月: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申请公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法制教育基地的相关信息。随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闭了该法制教育基地。
2014年4月:召集77位公民联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要求废除收容教育制度。随后,该倡议获众多全国知名学者、律师的响应。该建议书被国家发改委《改革内参》杂志2014年综合版第22期全文收录。收容教育制度已于2019年12月28日被全国人大废除。
2014年12月13日,针对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在45天内连续三次下发通知,提高汽、柴油消费税一事,许思龙律师第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申请公开提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2016年6月1日,召集108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修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实行“同命同价”,给全国六亿农民国民待遇。2019年4月,中央下文要求“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现在,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居民同命同价已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实现。
著作:
《收容教育制度应予废除》,《改革内参》2014年综合版第22期。
《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三股力量》,获正义网法律博客头条推荐,入选正义网博客周刊第78期,获陈有西律师点评并在陈有西学术网上头条推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共识网、中国正义与反腐网、财新网等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一个律师的国是建言:中国当前急需做好的几件事》获陈有西学术网头条推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共识网等网站转载。
《从任建宇劳教案谈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如何才能达到和谐社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当明文废止》
《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时评:《谢朝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后谢被释放。
《梁丽盗窃案定性不当,应定侵占》,后梁丽被定性为侵占,获释。
经典案例:
代理127路公交车撞人案一审判赔287万元;
侯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485克死刑改判死缓案;
熊某贩毒海洛因350克处刑二年案;
唐某某贩卖海洛因200克处刑七年案;
黄某某故意杀人被轻处无期徒刑案;
鲁某抢劫杀人被轻处徒刑十五年案;
云南客车厂租赁纠纷案;
威信扎西饮食店房屋买卖纠纷案;
骆某某故意伤害致死辩为聚众斗殴案;
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辩为聚众斗殴处刑四年案;
骆某某故意伤害致死辩为缓刑案;
郑某某、陈某某、许某某涉台离婚案;
新加坡人蒋某某诈骗案;
无证停车场丢车获赔16万案;
马某某、侯某某死刑改判死缓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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