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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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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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你好!我于2007年12月15日在一家私人公司上班,职位文员,当时经理说的是试用期一至三个月,月薪为800元,每月15号领上月工资,也不和我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不是说08年一月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定劳动合同的吗?不签定的双倍发工资的说话包括试用期吗?因为春节放假,我于2月2日回家,到2月10日我跟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让我15号的再来结算工资,可今天我去又说20号的再接,还扣除了我100块,说原因是因为我没有提前一个星期说明,公司也没明文规定不提前辞职要扣100元啊!所以春节期间我是不是不该得到工资呢?结算时间到2月1日止,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该找谁来帮帮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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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1.213.10.116
留言时间:
2008/2/15 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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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试用期的同样适用该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位扣100元没有法律依据。春节是法定假日,不上班也是有工资的。但对你不利的一点是,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建议尽量和单位协商解决,大争小不争。实在不行可向劳动部门投诉。但说实话,你这个事情不大,劳动部门可能不会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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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2/15 2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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