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培训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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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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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2006年7月进入该公司。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被公司送往深圳进行培训,培训费用为19000多(学费13800,生活费用4200,培训期间工资2*600=1200),当时约定服务5年,每年按20折扣。回到公司后,公司要求我们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但在2008年1月1日,公司又要求我们重新签合同,合同期为3年。现在(2008年4 月)因公司待遇下调,我想辞职,被公司告知要赔偿培训费,并且在计算我的服务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这样合理吗?烦请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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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116.52.37.189
留言时间:
2008/4/29 19: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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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且约定提前辞职违约责任的,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应从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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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30 22: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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