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伤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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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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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叫胡景民, 阳历2007年11月14日,我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被打致伤。案发后,法医鉴定中心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的情况如下:《1》鼻骨粉碎性骨折(由拍摄的鼻骨cd片子为证)、《2》牙齿脱落三颗,属新伤,外力所致.但是在法医出具伤情认定结果时,只出具了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的鉴定结果,而没有出具牙齿被打落三颗,也构成轻伤的鉴定结果(注:当时法医只告诉我的鉴定结果是轻伤,并没有告诉我构成轻伤的原因)。随后,鉴定结果转交到派出所。派出所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强制措施。在随后至目前的五个月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一直围绕我的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进行了前后四次鉴定.结果出现了前两次鉴定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后两次鉴定是鼻骨线行骨折(注:最后两次鼻骨鉴定距受伤时间4个月).
我想请教律师三个问题:
1,对于轻伤重新鉴定法律上有没有次数和时间限制?象这种出现前后两次不同的鉴定结果该怎么办?
2,我能不能要求办案部门提供距离我鼻骨受伤时间最近的两次cd片子,委托国家最权威的法医中心进行技术上的鉴定?
3,象我这种两处伤情都可以构成轻伤,而法医在出具鉴定结果时,只出具一处轻伤的鉴定结果,而抹去了另一处也可以构成轻伤的鉴定结果,法医的做法是否已构成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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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2.136.128.3
留言时间:
2008/5/1 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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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鉴定没有次数限制,鉴定机构是相互独立的,没有级别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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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5/2 12: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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