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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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认为根据2008年4月1日高院实施的《民事案由规定》第107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之规定,审理的相关联法规为物权法124__134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因此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内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第十条,当事人因欠交承包费而达成还款协议或者承包方向发包方出具欠条的,一般按债务纠纷处理,在交款协议中我前二笔债务都己履行,并元争议,但第三笔债务迟延一天后支付遭拒收.我方应支付承包费30500元并承担迟延一天支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承包土地合同书》中的违约条款是针对根本性违约而约定,且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在交款协议中并未就迟延支付约定违约全,根据《规定》第33条,当事人没约定违约金的无权请求违约金.而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我方观点,却认为我们的违约约定有效,据《合同法》判定我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罚金40000元,但考虑其它因素才判定暂时不解除合同,要我支付违约金30000元.请教许律师此判决真的合理吗?如不合理我该怎么办?你认为我应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吗?
来自: 218.63.238.188 留言时间: 2008/8/3 1:28:09
回复内容 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以降低违约金。只迟延一天,付三万违约金肯定过高了。你可以申请再审。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8/3 13: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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