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现在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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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lichin
   我被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长达半年。到劳保局要求仲裁后,才得知该单位一直未办理、获得经营证照。因此只有到法院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诉讼。
   请问许律师:我能否根据《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支付所欠工资、加班费另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主张? 
来自: 222.221.174.242 留言时间: 2008/8/20 11:19:35
回复内容 没有废止就有效,不与上位法相冲突就有效。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8/20 2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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