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合同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在我们和公司现在谈的竞业限制合同中:
第一条写的是:因为乙方(我)的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公司),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按甲方支付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收入的工资总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条我怎么觉得应该是劳动合同里的内容,而且内容是不是有点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啊??请帮忙! 


问题补充:
还有,我们公司的保密费是在我们协商的工资中包含,我觉得不是一个是在工资的基础上加上去吗?比如:公司给我们说的工资是2000,那这2000里就有了保密费,这合理不?  2008-10-11 23:08
这个条款是在我的竞业限制合同里出现的,我怎么觉得不应该是这个合同,而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呢?
来自: 59.33.141.29 留言时间: 2008/10/11 23:31:14
回复内容 这个合同同样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该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0/12 1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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