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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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们与原单位(简称A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是1995-2001年6月,但是A公司于2004年6月才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关系。在2000年A公司成立了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简称B公司),A是B公司的大股东,我们于是就在B公司工作,实际上A和B的人员都是一样的,在同样的办公室,但是直到2006年B公司才与我们签定了三次劳动合同(时间为: 2006年4月-2007年4月、  2007年4月-2008年4月, 2008年4月-2010年4月)。现在B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经济补偿如何计算?另外我们能否要求B公司自2000年—2010年计算,因为虽然2000年-2006年4月我们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是所有的工作证据我们都能够提供出来。谢谢!
来自: 116.52.42.228 留言时间: 2010/5/23 17:10:24
回复内容 工作一年可以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十年就有十个月工资的赔偿。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10/5/23 2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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