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我于2011年3月4日在新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丰宁分行签订了一个购房合同,购买丰宁小区的一处住房。新亚地产作为为中介在合同上签名是丙方,他们口头承诺我房价加一切手续费不超过45万(合同房价是43万),并在补充条款上写明了:丙方承诺乙方可以贷款。但是3月16日他们突然通知我要马上多交一万元,补办个人所得税证明,说是新出台了限购政策。我是外地户口,才来昆明没多久,他们最初要我提交资料的单子上并没有写要个人所得税证明。我查到{关于印发落实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是在3月4日前就颁布了,根据该通知:十、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履行《申报表》复核责任、错填误填查询信息的,一经查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网上销售;并将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经纪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损失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合同中并未写明丙方违约怎么处理,我是否可以拒交一万元,并要求新亚中介赔偿我损失?
来自: 182.243.230.44 留言时间: 2011/3/17 22:13:33
回复内容 中介给你口头承诺,没事时他是认的,但有纠纷后他就不认了,你恐怕证明不了。若中介公司因审查不严,导致你损失的,可要求赔偿。
回复: 许思龙律师 回复时间: 2011/3/18 12:51:07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