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胡晓玲
晚报讯 2004年全国首届“人造美女”大赛季军成莉莉状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译文出版社侵犯肖像权,索赔100万元的诉讼,昨天在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成莉莉昨天也出现在原告席上。
审理结束时,双方当庭表示愿意调解。
2005年11月,成莉莉在《ELLE世界时装之苑》杂志11月号上发现,自己拍摄的一张沙宣发型模特照被作为广告登在杂志上。她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将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和杂志出版方上海译文出版社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00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成莉莉称,2005年9月9日,某公关公司作为甲方,代表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沙宣品牌和她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她参加9月12日甲方的拍摄工作,和9月19日甲方的活动,报酬1万元。成莉莉和她的律师认为,合同中没有写照片用于广告,如用于广告应另付费用。他们认为,杂志刊登广告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第一被告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方在法庭辩论中表示,沙宣品牌是美国宝洁直接授权广州宝洁运作的,与宝洁(中国)无关。宝洁(中国)没有授权公关公司代理,不知合同中怎么会有他们。总之,成莉莉告错了对象。此外,合同中已经写了“参加拍摄工作”,他们认为成莉莉应该明白拍摄的照片不可能放到档案里,肯定会用于广告宣传。
而第二被告《ELLE世界时装之苑》的出版方译文出版社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审核查验的责任,因此也不应该站到被告席上。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原被告双方也有很大争议。他们各自拿出过往的判例为自己辩护。原告一方拿出的是明星张柏芝和王军霞代言广告中产生的肖像权侵权官司,认为相对曾判定赔偿800万元的判例来说,100万元并不算多。
而两被告拿出一模特被登上杂志封面只判了800元的案例,指出模特和明星效应不同。
但原告认为被告的案例只是封面,不是广告,赢利意义不同。
成莉莉表示,自己过去签的合同中用于广告都会明确写出,而且价格也会远高于1万元。100万的赔偿金额一方面是参考自己代言其他广告的价格,另一方面也含有惩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