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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冒充丈夫办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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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大法意网  阅读:
2007年5月14日,小兰在五峰公安机关开具了丈夫阿刚和自己的户籍证明,5月18日,小兰持户籍证明和丈夫阿刚的身份证,在另一名男子的陪同下到本县民政局单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顺利领取了离婚证。事后很长时间,小兰才把“离婚”的事告诉丈夫阿刚,并把离婚证给了对方。阿刚顿时就迷糊了,自己并没有和妻子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妻子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离婚登记证件,其离婚登记证件应该无效,其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丈夫的权利,遂前往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找来了“离婚”当天,自己不在场的证明。
  民政局表示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向阿刚表示道歉。
  湖北省五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政局具有办理本地区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但该局在对离婚当事人小兰出具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义务,对当事人核对不细,在原告阿刚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草率地为第三人小兰颁发了离婚证书,致使其所作出的离婚登记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该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撤销小兰、阿刚“离婚”登记,所发“离婚证书”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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