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导读
消费者在餐饮店就餐后,被收取了一次性筷子费用。消费者认为餐饮店提供餐饮服务,筷子是必备的服务内容,不应另收取费用,自己的选择权被侵害。而餐饮店却认为一次性筷子的行业惯例,且筷子表明价格,消费者属于明知而使用收费筷子。行业惯例能视为已尽告知义务吗?筷子收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北京东来顺公司为一次性收费筷子被推上被告席。
消费者:就餐筷子被收费不合法 原告臧云诉称,2007年9月13日中午,他和两个朋友到北京东来顺广内餐饮公司吃饭,饭后发现每双筷子收费1元钱,东来顺工作人员称这是一贯做法。 臧云认为,被告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筷子等就餐工具,对餐具收费是违约行为,并且没有告知自己筷子要收费,侵犯了自己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臧云起诉要求东来顺退还3元钱的一次性筷子费用。
东来顺:一次性筷子收费是惯例 北京东来顺广内公司辩称,臧云使用的筷子上写着“工本费1元”,臧云使用前应该知道筷子是收费的。 东来顺称,由于主要经营涮肉,消费者反映普通筷子不方便夹肉,所以专门研制了有螺纹的收费筷子,而且饭店没有强迫臧云使用这种筷子,如果臧云提出要普通筷子,服务员肯定会换的。 “1元钱筷子已经成为行业的惯例,许多饭店都有,臧云肯定知道有1元钱筷子的存在,他的起诉是滥用诉权,哗众取宠。”东来顺广内公司代理人当庭说。 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观点:餐馆提供收费餐具应先明示 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认为,如果饭店想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更加精致的收费筷子,那么必须得明示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才有选择权,如果饭店没有明示,事后再收钱,那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