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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啃老”被父亲赶出家门 诉至法院讨要居住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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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大法意网  阅读:
法意导读
  儿子成年不离家,在家赋闲成为“啃老族”,父亲更换门锁赶儿出门。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居住权。本栏目曾收录相关“啃老”案例,但两案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为何同是“啃老族”,得到的法院判决却不一样?居住权的保护对象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呢?(本栏目曾收录相关“啃老族”案例,敬请查阅 2007年第152期 总177期 “啃老族”不尽孝道被诉请搬离父母家 “啃老”涉嫌侵权被判搬离
  儿子被赶出家门 诉至法院要求居住权
  小王今年20多岁,高中毕业后一直赋闲在家。由于5岁时父母离异,小王便一直跟随父亲共同生活。1995年3月,老王与上海市一家企业就江安路某弄一套房屋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取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证。之前,小王因为是事实居住者,户口也落在房屋所在的地址。
   2007年5月,老王认为儿子已长大成人,未经儿子的同意,拿走了其房门钥匙,再也不让后者进屋。于是,小王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这套房子的居住权。
  父亲:儿子已成年 “啃老”不应该
  父亲老王则辩称,儿子当年未去参加高考,这让父亲感到很失望,由此引发父子矛盾。
  法庭上,老王认为,现在孩子早已成年,应靠自己劳动独立生活,而不应该依赖年老的父亲。房子是自己买的,当时小孩尚未成年,不具有购房资格,因此自己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儿子小王住进来。
  法院:儿子无独立生活能力 居住权应受保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亲老王购买房屋时,小王是房屋同住人,虽然当时小王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该房屋的资格,不能成为房屋的权利人,但不能因此排斥小王在房屋内的居住权利。而本案中的小王既无房屋,也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老王不让小王居住在房屋内,事实上剥夺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但是,小王也不能因此继续“啃老”,应该走出家门、自谋职业,担负起赡养父亲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儿子小王的诉讼请求,后者可继续居住在父亲老王的房子内,而且父亲不得妨碍。
(摘编自: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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