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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关怀”被写进判决书 精神抚慰也是赡养义务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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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北大法意网  阅读:
法意导读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是关于赡养费的争议。而在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例案件中,“精神关怀”被写进了判决书:赡养责任不仅仅包括经济赡养,也包括精神抚慰。(本栏目此前曾收录精神赡养的相关案件,敬请查阅 2007年第137期 总162期 老母起诉要求儿子常回家看看 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引争论
  案件:年迈父亲要求赡养费
  孙某年已七旬,起诉称,他与儿子已经多年没有来往,目前自己的养老金不是很多,生活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对儿子提起诉讼,要求每月给付他赡养费300元。同时,孙大爷还要求儿子尊敬老人,多尽赡养义务。
  孙某的儿子表示,自己的妻子和儿子均无工作,但他说,只要自己能够生活,同意按判决给付父亲赡养费。另外,自己也愿意接父亲过来一起生活,或者照顾父亲的起居。父亲如果有病,他也愿意给他看病。
  但孙某听完儿子的话表示,自己身体状况尚好,愿意单独生活。
  法院:精神关怀被写进判决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大爷自己生活,作为他的儿子不仅应在经济上进行扶助,更应在生活及精神上对老人进行照顾和抚慰,以使孙大爷能够安享幸福的晚年生活。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其父亲赡养费100元,并在判决书中要求被告多在精神上关怀老人,以使老人安享幸福晚年。
  法官说法:赡养义务不只包括物质照顾
  河北区人民法院法官王秀英说,子女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定义务,但有的老人收入比子女高出许多,仍到法院起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不判老人胜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支持了老人,又不符合实际,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应以子女对老人多尽一些精神上的抚慰及体力上的扶助为宜。另外,有些子女年幼时,其父母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比如犯罪被监禁),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只要父母主观上没有恶意遗弃子女的故意,则未被父母抚养过的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
(摘编自: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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