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韶旭)昨天,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二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犯洗钱罪罪名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潘儒民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祝素贞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大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龚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6年上半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通过监控反洗钱可疑交易发现27个个人账户存在重大洗钱嫌疑。2006年7月20日,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规章规定,向上海市警方报案。同年7月24日,虹口区警方立案侦查,先后抓获了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该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他们通过网上银行、ATM机及银行柜面取款、转账等方式清洗非法资金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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