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家公司在一起诉讼中委托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后来该公司却认为律师办案不力,存在过错,导致其不得不撤诉,因而拒付代理费。律所便将昔日的客户告上法庭,讨要代理费和违约金共计27万余元。近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该公司如约支付代理费和违约金。
2004年5月12日,济南某律师事务所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济南某律师事务所(原告)接受济南某公司(被告)委托,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与其他公司纠纷一案的代理人,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53510元,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同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应在一审法庭判决做出前半个月如数交齐代理费,否则按约定付款总额的80%支付违约金。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被告在2005年底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处理纠纷为由,撤回对其他公司的诉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代理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代理费153510元和违约金122808元。被告认为原告在代理案件中存在过错,导致其与他人的诉讼不得不撤诉。被告不但不应支付代理费,对被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还应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派律师参加了被告起诉其他公司的案件的开庭审理,是被告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更好地处理纠纷而撤回了诉讼,因此应认定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代理合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和违约金。被告辩称原告履行合同有过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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