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收费 管理 通知
昆明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附件: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云南省司法厅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四)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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