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的唯一途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得到借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经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 -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这个公式并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和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在上述双层次原因中,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立,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由此形成存在论的因果关系与价值论的因果关系。尤其是客观归咎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咎又称为“结果的客观归罪”(imputazione oggettiva dell event)。客观归咎的理论框架中,客观构成要件的考察上应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考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考察结果的客观归咎。因此,客观归咎理论,使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呈现出双层次的特点。
条件说,又称全条件同价值说,此说立足于逻辑的因果关系的立场,认为一切行为,在逻辑上是发生结果的条件,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此说主张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如果存在逻辑上必然的条件关系,即“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关系(Condition Sine Oua Non,简称C.S.O.N公式),则存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条件说的C.S.O.N公式与but-for公式一样,坚持的是一种广义上的因果概念,具有物理的因果关系的性质,将之直接运用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会导致使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宽。为此,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为限制条件的范围,又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说。该说认为,当前行为之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时,可以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此后,中断的原因又扩展到自然性事实以及过失行为。尽管如此,这种观点仍然坚持从物理的角度考察因果关系的立场,未能从根本上克服条件说的缺陷。
在英美刑法理论中,某些被法律所关注的事实原因就是法定原因。在法定原因的标准问题上,又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近因说(proximity)。此说认为,近因(proximate cause )就是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只有近因才是法定原因。(2)预见说(foreseeability)。此说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即行为人对某一结果有预见的,就是法定原因;没有预见的,就不是法定原因。(3)刑罚功能说(function of punishment )。此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意义(价值)在于从许许多多因果关系中确定何种因果关系同刑事责任有联系,所以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应当是体现刑罚目的的刑罚功能。在上述三种观点中,近因说将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当作法定原因。它实际上并没有提出原因认定上法律的标准,因而仍然属于事实层面的考察。只有预见说与刑罚功能说,在事实原因中根据是否预见与是否能够实现刑罚功能作为确定法定原因的标准,因而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