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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撞了白撞到司机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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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年来,修改“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立法建言一直未曾中断,尽管朝令夕改是立法之大忌,但立法机关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显然已无法漠视从不同渠道提交上来的批评和建议。在“新交法”施行仅三年之际,第一份修正案已不得不提交审议。据新华社报道,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新交法”修正案草案直指争议重重的第76条。对机动车撞人的责任额度,草案规定如机动车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可以预料的是,这一修正案草案在审议过程中还将引发更激烈的争议。多元观点的充分表达,立法博弈的日益深入都将直接考量立法者的立法智慧。

  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两个问题。一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二是该不该像草案这样修改?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新交法”基于《民法通则》第123条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机动车一方应对机动车撞人承担责任,本是立法应有之义。然而,机动车一方对撞人担责并不等于担全责。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承担与其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因此,修正76条确有必要。

  再来看此次提交审议的“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我们已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质疑草案中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定在不超过10%是对机动车一方的过度宽容。一个旨在矫正“矫枉过正”的修正案草案又有“过正”之嫌。这的确是立法机关应该高度警觉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地方。但我们也想对网友指出,草案的10%是建立在“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这一基础数据之上的。由于交强险的保费是由机动车一方缴纳的,事实上,机动车一方在撞人责任中承担了交强险赔付限额再加超出部分的10%,对大多数个案而言,这接近甚至超过了五成责任,较之“新交法”中语焉不详的“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其进步意义。之所以只为机动车一方规定一个责任上限,而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个案纷繁复杂,双方或多方的责任认定须综合行人违章的程度、现场道路资源的配置以及司机采取的合理避让措施等等因素来加以考量。事实上,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并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两方的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设计部门等漠视行人路权,以极不合理的人行横道(天桥)分布逼迫行人违法,也是事故的诱因之一。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也许这更应该是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得到体现。(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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