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常州(江苏) 10月26日电 记者赵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今天在此间透露,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解释稿已经基本成熟,并将通过相关程序审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奚晓明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公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大会上说,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度获得了健康成长与发展,特别是新公司法的修订与实施,给我国公司制度进一步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纠纷案件是近十年以来民商事审判领域发展起来的案件类型,目前已经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和公司法的修订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进一步增多。准确适用公司法、妥善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为公司治理提供法律引导,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成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
奚晓明指出,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也由于公司法律生活的复杂与多变,即便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也不能穷尽公司实践中的所有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诸如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并轨、集团公司的法律规制等,伴随着实践的需求,需要将来进一步立法加以解决。对那些公司法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实务操作标准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据介绍,新公司法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着手收集了司法实践中需求最为迫切的一系列问题,并就其中公司设立和股东出资、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等问题,分别起草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据了解,新公司法实施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成功地适用新法处理了一批涉及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