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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从业人员的要求坚决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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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阅读:
法制日报北京10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律师法修订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此次修改完善了律师制度,使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二次审议稿比较完善,建议此次常委会修改后通过。 
 
  律师作为特殊行业,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一定的素质,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要参加和通过律师考试。王梅祥委员认为,律师法应该坚持律师的考试制度,尽量少开特许执业的口子,这样对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有积极意义。对特许执业,仍应从严。特许执业的律师到底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还是考试录取?王学萍委员建议改为“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我国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规定了严格的资格条件,并且要求新进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能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如果律师法修改了,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也面临这个问题,是不是也要开这个口子进行修改?来自基层检察院的全国人大代表侯建伟说,“关于律师的特许执业的规定,如果开了这个口子,那么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何在?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就有可能下降。” 
 
  关于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原来的规定是不得担任合伙人、不得开业,现在改成“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这就放松了对处罚后再次从事律师工作的要求,不利于这个行业中的人员严格守法。”王梅祥委员说。 
 
  随着司法部门在公务员系统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中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进行,今后公职律师和军队律师、社会律师一样,将成为我国律师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陈秀榕委员建议,在草案附则部分增加有关公职律师的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作出前瞻性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7-10-26
责任编辑: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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