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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女被售票员当众掐脖身亡 精神赔偿升至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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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4日下午,晏教授一家三口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车上两名售票员中年轻的一位给他们撕了一元钱的车票,并询问他们是不是在新街口上的车。晏教授的爱人郑女士回答:“是在新街口豁口上的车。”此时,车上另一名售票员,30多岁的朱玉琴说,晏教授一家就是在新街口上的车,因为比郑女士说的新街口豁口站远一站,因此要补一元钱的车票。就因为这一站路和一元钱的车票,晏教授的女儿和售票员朱玉琴发生了争执,愤怒的朱玉琴一手扯住女孩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力掐其咽喉部位,直到把女孩掐得口吐白沫,晕死过去。但是,726路公交车的司机和售票员全都“见死不救”,14岁的女孩就这样死于非命。
  2006年5月,朱玉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目前正在北京女子监狱服刑。刑事案件终结后,晏教授夫妇以朱玉琴、巴士公司为共同被告,索赔三百多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玉琴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致小晏死亡,车上其他的司售人员未能及时制止,还拒不协助将小晏送往医院救治,对小晏形成了共同侵权,由于二人当时举动属职务行为,故巴士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与售票员朱玉琴共同赔偿死者小晏的父母五十五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晏教授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11月27号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提高到30万。法院在判决中讲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而并非是对生命价值的补偿。在此起案件中,晏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却亲眼目睹爱女被杀,今后也将无法生育,这种痛苦确实是到了无法想象的地步,其遭受的精神痛苦是异常剧烈的。而凶手朱玉琴面对14岁的女孩,没有一点对于乘客、对于他人的尊重,在公共汽车上,当众将其掐死,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法院认为,人们生活于社会之中,是对于社会的正常秩序抱有信心,也是对于善良的社会风俗抱有一定信心,这是一个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朱玉琴的行为恰恰破坏了这种信心,侵犯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予以惩罚,以警示违法分子,昭示社会正义。这也是精神抚慰金所应起到的作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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