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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男子状告妻子讨要生育权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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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3岁,没有职业,妻子钟某比他小一岁。2006年3月21日,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初起,双方不断因琐事吵架,矛盾加深并意欲离婚。当时,钟某已怀孕七个月。
  1月25日,王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中期引产协议》,约定:在离婚之前将胎儿做中期引产,引产期间手术费、营养费由男方补偿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签协议后,王某先给付了1万元钱。
  钟某的预产期在3月份。然而,一想到亲身骨肉要被打掉,王某开始后悔签订了引产协议。很快,他通知钟某废止协议,不准引产。然而2月初,妻子偷偷到大连市一家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王某认为,与妻子签订的协议不同于财产关系内容的合同,这个协议在没有付诸实施的时候任何一方都有权反悔,妻子钟某不听反对意见进行引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造成伤害。2007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钟某擅自进行引产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判令返还已给付的1万元,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计划生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被告自愿签订引产协议,原告按协议规定先期给付1万元,被告去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这一行为系共同意愿,并未侵犯原告生育权。原告称其事后后悔了,通知废止协议,不准引产,因无证据,不予认定。为此,依法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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