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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喷泉击伤女大学生案落定 建设局责任升至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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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9岁的严某在南阳某大学大三念书。2006年8月16日晚8时许,严某与同学等人来到西峡县时代广场游玩。场内喷泉正随着歌曲音调高低喷着高低不一的水柱。严某等3人穿过不同喷泉跑到主喷泉旁玩耍,随着音乐的强度辅喷等水柱增强,严某等受惊,慌乱中3人被主喷水柱冲到,其中严某被主喷冲起并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随即被同学送入西峡县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严某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严某先后在西峡、南阳、南京等医院进行“阴道修补,乙状结肠造瘘术”、“肠瘘切除术”等手术,先后花费各项费用14余万元。在7个多月的治疗时间里,严某没有吃过一口食物,只能靠静脉注射营养苦苦支撑,痛苦万分。严某伤愈后,整天闷在屋里,严某的母亲至今不敢将事情告诉左邻右舍,担心女儿将来不好找婆家。而阴道损伤对严某婚后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响,现在还无法预料。
  2007年6月,严某的身体恢复健康后,向西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时代广场的管理者——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各项损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对方疏于管理,致使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
  西峡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时代广场系西峡县政府投资建设的一个大型休闲娱乐场所,日常维修管理由政府授权给被告西峡县建设局管理,所需费用县财政局支出。广场除西邻竹园外,其余东南北三个方向均有进出通道。其中南、北两个入口处分别设立游客须知牌,其中第7条规定在观赏喷泉时,严禁靠近喷水部位,禁止向喷泉内乱仍异物。广场中心设有喷泉区,中心地段为主喷,有一直径55cm的不锈钢框架覆盖与地面相平。自主喷向四周依次是内环(副喷),螺跑两周,再向东,向西是水柱旗帜、涌泉。在喷泉的南北边缘各设一高度为0.7m,底座为水泥墩的活动式警示牌,上写四个红字“严禁入内”。该喷泉为音乐喷泉,主喷在三、四十米以内垂直向上喷水,周围的螺跑、辅喷等在一、二十米高度向中心斜喷。
  西峡县法院认为,原告在广场游玩时其人身受到伤害,虽然原告伤害的后果较为严重,但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仅是具有管理不规范的过错行为,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以8:2的比例较为适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是主要过错方,故对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慰抚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西峡县建设局赔偿原告严某事故损失27570元。
  严某不服,以西峡县建设局未履行无瑕疵管理义务而导致的、上诉人误入喷泉区域的行为即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等为由,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峡县建设局也以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峡县建设局作为时代广场的管理者,对广场喷泉区运行时对游人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明知广场喷泉和广场游览区处在同一水平面上,且范围大,游人多,却没有采取足以防止游人进入喷泉区的隔离措施,其所设置的警示标志达不到提醒游人注意的目的与效果,对游园设施管理不善,故西峡县建设局未尽到管理人义务。严某作为一个成年学生,应当认识到进入喷泉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对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方均存在过失,依过错相抵原则,西峡县建设局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严某负百分之四十责任为宜。对西峡县建设局和严某上诉所称自身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法院均不予采信。严某在南京军区医院住院期间购买10224元的外购药,该药是否用于治疗,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次事故给严某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与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11月26日,南阳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西峡县建设局赔偿严某经济损失86305.6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南阳中院在对本案做出判决的同时,亦向西峡县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西峡县建设局在喷泉区周围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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