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国家公诉人: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吴某某的行为确实已构成犯罪,但其犯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运输毒品罪。
一、吴某某触犯的罪名应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一、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毒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四次供述)中,对侦查人员讯问其购买海洛因的目的和用途时,均供述自己是吸毒人员,毒品是买来供自己吸食的。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被告人也说是买来自己吸食的。同行的两个人也不知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吴某某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运输毒品。因而,吴某某购买、携带毒品的目的和用途至少是不能确定的,不能排除其携带、运输毒品是用于个人吸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吴某某实施了其它毒品犯罪行为。因而,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和“疑案从轻”的原则考虑,对吴某某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定为运输毒品罪。
其二、吴某某确实是吸毒人员。《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它毒品犯罪行为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其三、关于“静态”持有毒品和“动态”持有毒品的问题。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毒品。在这些情况下,我们能够将静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动态的持有行为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吗?显然不能,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就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他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试问,吸食者为了吸食毒品在家非法持有 100克海洛因与他带着他的海洛因坐火车、飞机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其四、从社会危害性看。法律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给予同等处罚,是因为它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其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相当。若行为人仅仅是为自己吸食而携带、运输毒品,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贩卖、运输毒品相比,是小得多的。将这种行为定运输毒品罪,是不适当的,违反了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其五、在运输毒品罪中,运输的是他人的毒品,若是运输自己的毒品,应定贩卖毒品罪。本案中毒品是吴某某自己出资购买的,其运输的是自己的毒品。从这点看,本案也不应定运输毒品罪。
二、被告人吴某某是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行为。系受毒贩引诱钩起毒瘾而购买、携带毒品。与累犯相比,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三、吴某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直至在今天法庭审理中,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是好的,且真诚悔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吴某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吴某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
许思龙 律师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许思龙律师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