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受本案被告人骆某某亲属的委托和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骆某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首先,请允许我向本案被害人家属表示同情,对本案的不幸发生表示遗憾!
本辩护人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它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骆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等人,忽然遭到袁某某、李某、李某、赵某、普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用钢管暴力殴打。骆某某看见贾某某被几个人用钢管围打,在同伴贾某某的生命遭受不法侵害,危在旦夕之时,挺身而出,抢下行凶者手中的钢管,进行还击。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同伴,使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方人多,都手持钢管,且经过预谋。而骆某某这方赤手空拳,遭受突然袭击,毫无防备。双方的力量悬殊过大,要保命这是唯一的办法。若没有这一防卫行为,死亡的将是同伴或自己。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骆某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构不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也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骆某某是主犯。被害人是被谁打死的,这一关键案情不明,存在疑点。骆某某虽然供称打过对方的头部,但这一情节没有其他人的供述或证言或其他证据证实,也就是说没有谁看见骆某某打过被害人的头部。不能仅凭骆某某一个人的口供认定被害人是被其打死的。其二、骆某某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其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以及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真诚悔罪。其四、本案确实是情有可原的。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给骆某某一个公正的判决。谢谢法庭!
骆某某的辩护人:
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
许思龙 律师 13888239009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