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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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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法制网  阅读:
 法制网记者 陈虹伟 廉颖婷

    □本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共录入案件180万件,涉及约400万当事人的相关信息

  □全国3482个地方法院都已进入该系统。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各地法院未结案件和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都进入该数据库

  曾经有一个数字令河南省法院全体执行法官颇感震惊,同样震惊的还有河南省政法机关的领导:截至2005年底,没有执行的案件多达17万件!

  17万这个数字的后面,有多少老百姓求告无门的酸楚和悲愤:为了7000元的工伤事故赔偿金,60多岁的温县农民王全生3年到法院跑了100趟都不止;开封市民明秀梅家被多年拖欠工程款,导致他们又欠民工的工资,一听敲门声就心惊胆战品……

  河南仅是全国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这种尴尬,是法律的无奈,也是执行难的严峻现实。

  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需要综合治理。这次民诉法的修改决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最大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鲍圣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程,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事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事关中央要求的落实,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

  业内普遍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要有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通过建立威慑机制,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人民法院基本上还处于单打独斗解决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梁向阳对记者说,这种单一的局面无法形成社会合力的联动。

  “由于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发达,赖债的社会或制度成本过低,失信惩罚的法律力度不大,无形中会助长一些人逃废债务,逍遥法外。”梁向阳表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增加赖债者的赖债成本,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威慑机制缘起:强制执行难以治本

  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然而,这种“执行风暴”式的集中清理活动并不能治本,只是暂时的治标。

  “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鲍圣庆并不避讳,十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降低,强制执行比例逐年提高,自动履行比例逐年下降。充分说明了上述工作思路有局限性。

  比较一下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在执行方面的情况,不难发现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即这些发达国家基本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因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绝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反,我国的生效法律文书主要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很小,且呈直线下降之势。

  据鲍圣庆介绍,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现有的执行手段与国外的法律并没有大的区别,国外的法律规定也不外乎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搜查、拍卖、变卖、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为什么在许多国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呢?“一个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这个机制下,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够信贷,不能够置产,不能够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鲍圣庆说。

  “而在我们国家,由于缺乏这种机制,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债务人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对抗就对抗,想方设法采取一切手段来对抗执行,而为此付出的代价却非常之小,甚至是有利可图。”

  他表示,“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形成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威慑机制上来。而建立对全国法院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准确管理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此目标的基石和保障”。

  威慑机制功效:

  阻止侥幸心理

  10月28日的民诉法修改决定,无疑给执行威慑机制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立法基础。

  但由于对“两个问题还存在争议和不同看法,因此‘限制高消费’和‘融资’都没有写入立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点遗憾。”鲍圣庆说。

  “虽然国家立法没有写入,但地方可以做。可以通过获得地方立法的支持来完善。”鲍圣庆说,像深圳市就做得很彻底,通过16条规定,对欠债人进行全方位控制。

  所谓“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就是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执行案件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生活、舆论等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鲍圣庆这样解释。

  他认为,通过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威慑机制与建立信息平台是治本的根本举措。“威慑机制会让逃债人自动履行义务,阻止侥幸心理。”

  例如在河南,一位人大代表涉及一百多个官司,包括一些债务,但法院一执行该人大代表便找人干预。法院始终执行不了。通过执行威慑机制,法院方面又与省人大沟通,还没下达拘留决定的时候,该人大代表便自动履行。

  威慑机制特点:公开、互联

  据介绍,作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基础信息平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运行后,以汇总全国法院尚未执结的案件,以及今年新收的案件100多万件,记载了每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的信息数据。

  “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能得以快速、全面铺开的主要因素。

  2006年7月至12月最高院组织北京、黑龙江、山东、福建、重庆五个高院及其所辖中、基层法院共119个单位进行试点。其间,最高法院举办了三个培训班对全国高级法院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帮助各高院对其辖区的中基层法院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到2006年底全国法院培训人数约4万人。

  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对该系统正式运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所有新收的执行实施案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研究人员在对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其威慑价值而取舍,提炼出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在软件的功能设计上也主要考虑威慑信息的使用。这也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法院的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最大区别。

  鲍圣庆向记者介绍了这套系统的特点:

  首先是设计目标清晰明确,提炼了一些独具威慑价值的信息项目;二是信息全面丰富,涵盖了全国所有的法院,案件的信息全面;再次,信息查询及时,每一执行行为发生之后,都要及时将规定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中,社会公众及当事人,随时可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威慑信息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查询自己欲了解任何案件的威慑信息。此外,信息准确权威。在执行措施没有完结之前,禁止输入结案信息。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可以满足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鲍圣庆说。

  这套系统威慑功能的实现,主要通过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的互动。

  “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措施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生存空间,构建执行威慑的天网,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鲍圣庆说。

  由于执行积案不清、款物不清、案卷不清是执行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该系统将案件的所有执行过程、措施等都向领导部门公开,对案件承办人既是监督又是保护,减少和预防执行中腐败问题的发生,

  “执行程序的一切活动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防止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切实建立当事人与执行干警的隔离带。”鲍圣庆说,“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威慑信息,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布置起一张执行的恢恢天网,共同围剿赖账分子,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彻底消除赖着账还过潇洒日子的生活空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责任编辑:申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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