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行政化的司法,必然会受行政的羁绊,法律已被“玩”得疲惫不堪。异地执行所遭遇的“地方保护”,大多软硬皆施,既有对法官的人身侵害与威胁,又有对财产的“合法”转移与隐匿。
最新一期《瞭望》杂志再次聚焦民事裁判的“异地执行难”。阳泉中级法院在山西异地执行时,当地有关部门“或从中杯葛、或敷衍搪塞、或对执法人员‘做思想工作’,为被执行人堆起‘保护’壁垒”。更让人头痛的是,“有关部门”更多时候并不刻意使用抗法或违法来抵制执行,而是对被执行人展开“合理合法的保护”,让来到异地执行的法院人员落入一张无形的大网。据说,法律已被“玩”得疲惫不堪。
自上世纪末最高司法机关发动“执行大会战”以来,已成顽症的“执行难”到今天仍然是个“老大难”,而“异地执行”又是“难中之难”。异地执行所遭遇的“地方保护”,大多软硬皆施,既有对法官的人身侵害与威胁,又有对财产的“合法”转移与隐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执行,到了异地却不可避免要受“地方强制力”的羁绊,甚至协助执行的“兄弟法院”也会“倒打一耙”。对执行地司法机关而言,来执行的异地法院固然有“兄弟”之谊,但比起地方政府的“父母之情”毕竟隔了一个档次。要知道,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可都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司法受制于地方是一种实然状态。“端人的碗,受人的管”,这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看来都那么自然而然。
对这种种问题的解决,在司法改革的图景中,法院系统近年来亦屡下猛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明确提出:“条件成熟时,在全国建立起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从改革实践看,目前以高级法院为基点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体制已基本形成,大多法院都建立执行局并界定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然而妨碍执行的根本却没有实质性触动。当然,司法地方化的现实生态也不是最高法院一家所能推动的。
执行权在理论上或可划分为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但其本质仍属行政权。如刑事裁判的绝大部分执行工作便都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承担。然而在刑事司法上已经得到较好践行的“审执分立”,在民事司法上却一直难以获得认同,这其中主要的障碍恐怕还在于司法机关本身对执行权的认知以及对执行所能产生的利益的固守。这才是“异地执行”真正的制度之弊。
一个摆在眼前的事实便是,刑事司法基本没有“执行难”,鲜有听说“暴力抗法”之抱怨。而于行政执法中的强制执行而言,一些地方政府手段谙熟,毫不含糊,再“难”的执行也能迎难而上。既然我们抱守的在法院系统内所进行的民事执行制度改良已经被残酷的事实证明收效甚微,为什么不可以在更宽广的视野下重新调配执行权?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并非不可分离。如果我们在制度设计中能够将执行裁判权保留在法院系统内,而将执行实施权交还给行政机关来行使,那么,“执行难”就有望在行政系统的统一调配之下,以上令下从行政管理方式予以解决。
泛行政化的司法,必然会受行政的羁绊。法律既被“玩”得疲惫不堪,我们就应检视法律的漏洞,并从根本上予以封堵。(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