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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问题牵动中国律师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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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律师最迷茫就是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明确自己方向

  □青年律师对自己缺乏信心,难以迈出独立执业的步伐。办案过程中遭遇法律以外的障碍

  □生活状态窘迫,收入过低,与付出不成比例,女律师还得面临家庭与事业的矛盾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可以概括为“新律师”和“青年律师”,服务群体很广

  今年3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的《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查项目》,通过对上海市目前在业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进行全面、详细调查,采用问卷与访谈的形式结合进行,对上海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盘问”。这一调查结果,在全国律师界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三年是道坎儿”、“没有方向感”、“收入和学历成反比”等等一系列问题的提出,极大地震撼了律师界。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问题在今年很长一段时间里,成为了中国律师界的热门话题。

  时值年末,冬日的寒意渐渐袭来,但是律师界对于“青年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关注,再度升温。2007年11月1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各地方律师协会组建为青年律师服务的机构。而就在不久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刚刚召开了“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这不仅是专门为青年律师成立的委员会,也是全国律协最“年轻”的一个委员会。

  2007年11月14日,北京律协青年律师联谊会成立大会在友谊宾馆举行。北京律协副会长、北京律协青年律师联谊会主席彭雪峰在介绍该联谊会筹建经过时说,北京青年律师的参与热情很高,短短一周内就有123家律师事务所的200多名律师报名。

  法制网就青年律师这一业界普遍关心的话题,专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

  记者:青年律师在律师队伍中占有什么样的分量?

  吕红兵: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以上海为例,近9000名律师中,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占17%,35岁以下的青年律师占41%,40岁以下中青年占57%,每年的新增律师主体更是青年律师。在上海已经涌现出一批懂外语、精法律、熟经济的复合型优秀青年律师人才。

  记者:青年律师会遇到哪些问题?

  吕红兵:今年3月,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发起的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项目完成,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查结合问卷与访谈的形式进行,在全市范围内,对49名30岁以下的青年律师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调查,获得了青年律师队伍生存状态的第一手信息。

  调查显示,青年律师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四个主要问题。

  第一,青年律师最迷茫就是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如何明确自己方向的问题。现在的年轻律师过早地被市场所细分为某个技工律师,大量新律师完全没有机会从事诉讼业务,而且很多人过早地专注于非诉业务的某个领域。青年律师对专业化发展方向无从选择。就业前需要就业指导,就业后需要职业辅导。

  第二,有的律师缺乏案源,业务接触面尚不广,业务结构比较单一。新的业务领域没有实践经验,缺乏认识,原有的领域没有实质性进步。对自己缺乏信心,难以迈出独立执业的步伐。办案过程中遭遇法律以外的障碍,取证调查困难。社交范围不广,缺乏人脉的支持。

  第三,市场竞争太激烈,有些律师主动以低价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失调,致使业务收费出现两难境地。律师们之间相互团结不够,做大做强的决心和行动不够。

  第四,学习休息时间不够,生活状态窘迫,收入过低,与付出不成比例。从外地来的律师生活压力比本地律师更大,并面临着更多生存技能的考验。女律师还得面临家庭与事业的矛盾。

  记者: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律师协会采取什么解决方案?

  吕红兵:上海市律师协会十分重视青年律师的成才环境,在今年3月的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青年律师群体成了重要的“议题”之一,我们附上了由这份5000多字的涉及青年律师现状的研究报告,供与会代表讨论。设立律师创业贷款,正是为解决青年律师问题所做的一件实事。今年4月初,律协就已经为青年律师展业贷款与中国银行展开磋商,应该说,“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合作备忘录”的签订,为上海市青年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为了上海律师业的后继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请您详细介绍一下律师创业贷款项目。

  吕红兵:上海市律师协会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合作备忘录”,全国第一个针对青年律师群体设立的扶助型专项贷款项目在上海市律协诞生。先创业,后还贷。在上海,初入职业圈的青年律师可以不再为基本生计问题而烦恼。

  根据备忘录,今后凡是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市律协会员卡,取得上海居住证明满一年且在上海执业一年以上,通过市律协年检且未被市律协等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的律师都可以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申请若获通过,申请贷款的青年律师将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享受先创业,后还贷的成才模式。

  “律师展业贷款”的最高贷款额达到了50万元,最长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贷款无需任何房产或实物作担保,仅凭律师的纯信用即可,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签订时的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再上浮。这些条款的设置,都是市律协与中国银行精心研究的,这一系列相对宽松的条款设置,显示出对青年律师扶植的力度相当大。

  记者:假设贷款的青年律师由于各种原因逾期不还怎么办?

  吕红兵:“律师展业贷款”对于贷款的安全性也作出了相当的设计:申请人必须提供中国银行认可的推荐人,推荐人名单由市律协提供,贷款可用于个人合法的消费支出与投资经营,但不得用于股票等证券的风险性投资。据中国银行信贷部有关人士介绍,考虑到律师信用较好,推荐人仅承担道义监督责任,不作为贷款追偿的对象。该人士同时指出:“律师是最讲诚信的职业之一,我们相信青年律师逾期不还贷的现象将非常少见。”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领导表示,近年来中行在零售贷款金融创新上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律师展业贷款”就是创新成果之一,该业务把银行产品的现有特点和律师群体的个性需求有效融合,为本市青年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记者:从律师协会的角度,我们还可以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做什么样的工作?

  吕红兵:近两年来,上海市律协多次召开青年律师座谈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在做好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举措,通过实施专项培训、专题交流、境外学习等有效途径,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创造条件,对青年律师的关注与日俱增,对扶持青年律师的力度不断加大,对青年律师的个人会费缴纳实行“一免二减半”的政策,即第一年执业的新律师个人会费全免,第二年减半征收。

  投入大量经费用于新律师培训,并将已取得律师资格但尚未获得执业证的青年律师纳入新律师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新律师在青浦律师培训基地集中培训两周,每个人每天包括生活费在内的100元费用全部由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拨专款支付,新律师不承担任何费用。

  在会费预算中专门设立扶持青年律师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青年律师;与10位东方大律师共同设立20万元的“青年律师成才奖励基金”,鼓励和支持青年律师健康成长。

  邀请青年律师代表旁听律师代表大会,倾听青年律师的心声和要求,鼓励青年律师关注律师事业的发展。

  定期举办各种青年律师论坛、读书会等青年律师喜闻乐见的活动;举办了10期青年法律人沙龙和两期沪港青年律师沙龙,为青年律师创办学习交流的平台。

  选送优秀青年律师赴境外培训,从2002年以来,选拔了六批52名青年律师赴香港、澳门学习和培训,市律协补贴了大部分生活费用;与美国肯特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邀请法官与教授来沪为青年律师上课,并在今年选派了10名青年律师赴美国肯特学院学习。

  记者: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的位置上,您有什么打算?年轻的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会为青年律师做些什么工作?

  吕红兵:2007年9月29日上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召开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讲话中指出,律师事业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青年律师代表律师事业的发展方向。青工委的委员们是青年律师的杰出代表,富有朝气,一定能够在工作中结合律师业的现状,做好青年律师的领头羊,完成重任。

  邓甲明秘书长向青工委明确提出了摸清家底,把握青年律师思想动态,加强青年律师工作建设的要求。马国华副秘书长指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可以概括为“新律师”和“青年律师”,服务群体很广,希望青工委能发挥更大更多更好的作用。

  大多数委员同意将年龄在40岁以下的律师,特别是执业3至5年的青年律师作为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并建议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摸底调研,以便全面掌握青年律师的整体状况。

  在近三个小时的讨论中,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们就青工委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

  青工委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为:掌握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现状、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指导青年律师执业能力提升、凝聚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队伍、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讨论中,委员们针对律师业的现状,对青年律师工作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建设性意见。例如,尽快建立青工委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培养、扶持青年律师的氛围;成立青年律师专项培训讲师团,加强青工委内外的沟通交流;引导青年律师正确的财富观、职业道德观;倡导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进行专业培训、技能培训;帮助青年律师维权;尽快在地方律协中建立青工委的工作机构。

律师高收入背后过滤几层?

法制网记者 李明思

  最近,上海LawInnHRConsulting公司发布了《2006年法律职业与薪水调查报告》,其中谈到在中国工作的国内外法律人的薪酬呈现新趋势,律师薪酬迅速增长,薪酬浮动范围进一步扩大,中级律师(3年-5年的执业经验)走俏市场,海外教育背景的律师与非海外背景的收入正在缩小。

  一些年轻、高学历的“海归”律师一般都瞄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外汇业务、海外上市等完全国际化运作的业务,这些业务的标的大都有数十亿美元。不过,上海LawInnHRConsulting公司同时也在报告中提醒,虽然拥有海外教育背景的律师仍然能获得较高的工资,但正在考虑进行海外教育的律师,必须在出国的机会成本与外国教育和文化体育方面所获得的价值,进行慎重的考量。

  律师阶层分化严重

  但是,上海首个青年律师生存状况调研结果显示,由于收入低、没有案源、缺人指导,使得执业前3年成了青年律师普遍反映的“最为艰难”的时期。特别是执业前两年,不少青年律师大多入不敷出。有近10%的青年律师因种种原因挨不过这段时期,最终不得不转行。但应该看到的是,律师的收入是随着其从业时间的增加而快速增长的。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是有名的房地产律师,曾经放言每周工作100个小时,而且准备持续到90岁。如此勤勉的他,电话一头哈哈大笑,认为这是种状态,他毫不讳言工资收入位列中产,达到这个状态的他用了整整8年时间,其中包括他做了一年的助理,报酬就是每天一顿午餐,所以晚上下班后还要去挣讲课费来维持生计。

  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认为,管理学中的“二八法则”在律师界再次被证明为经典理论,律师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的律师则生活艰难。在采访中,我们发现很多律师对个人从业经历的回忆,通常会提及做助理与实习律师的二三年,这时最为动情,艰辛中透着理想的火花,是年轻律师的矛盾心态,他们认为律师工作性质类似于医生,随着从业时间的增加,个人客户和专业知识会不断地积累,收入必然是一个长期递增的过程。不会像一般公司职员过了35岁就会逐渐走下坡路。

  经营收入到手过滤几层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律师对于收入问题讳莫如深,许多律师不愿意详细列出自己的业务支出,因为其中的隐性支出和中介费用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他们对于隐性支出不愿多谈。一些跑关系的成本,办案需要和有关机关沟通,不办案也需要维持修补关系,这都要算在律师个人支出里面。尤其是律师期待的非诉案件,不仅要和客户———公司董事会多名董事沟通,还必须加强自己业务的水平,多方奔走后,才可能揽下一个活。再一项就是中介费,不少律师获取案源渠道单一,很多都不是直接从当事人手里接到的,而是通过亲戚、同学等辗转介绍得来,这就需要律师所支付中介费。

  中介费是多少?当然,这个在采访中都被称为商业秘密的问题,势必要经过多方打听,律师们自然心里都有本账,透明与半透明间折射着,他们算着一般不低于20%,如果从律师事务所或合伙人那儿拿案源,律师的提成只有20%到40%,大部分收入是所里或合伙人的。

  从事律师管理研究的深圳律师邱旭瑜,在谈律师平均年收入时,认为平常人们所说的律师平均年收入,其实是一名律师一年的经营收入,律师的执业也是有成本的,而且这占据了经营收入的大部分支出,能够到手的利润仅仅是经营收入的一小部分。

  别把律师逼成商人

  维权律师张星水认为现实是残酷的,作为一名公益律师,他收入不高,为了保证律所的造血输血机能,收支平衡,他常常会代理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但是一般收费都很低,律师一面肩负着法制建设的重任,一面又忍受着饥饿在行业中打拼,这两方面的极端失衡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弊病。做律师是追求法律正义,他无法将自己做成商人,就现在律师的生存状况而言,无疑会把他们逼成商人。

  可喜的是,全国律协已经意识到青年律师的生存危机问题。2002年全国律协成立了专门的教育委员会,主要培训对象就是青年律师。今年,在全国律协指导下,一些省市纷纷建立了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为青年律师提供帮助。

CDM大餐 律师安能袖手旁观

  CDM还是一个很新的事物,大多数地区的官员以及项目业主都还不知道CDM是何物,很多律师也不清楚CDM是何物。

  其实很简单。说起全球气候变暖,说起《京都议定书》,大多数律师都知道,但是大多数律师并不清楚《京都议定书》还会和贸易有关系,还不知道《京都议定书》会给律师带来业务。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即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完成工业革命的发达国家应对全球变暖承担更多的历史责任。因此,《京都议定书》只给工业化国家制定了减排任务,但没有对发展中国家作这个要求。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按其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从2005年开始至2012年间必须将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是发展中国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发达国家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把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少的排放量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部分义务。一方面,对发达国家而言,给予其一些履约的灵活性,使其得以较低成本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协助发达国家能够利用减排成本低的优势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对世界而言,可以使全球在实现共同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减少总的减排成本,由此也带来了CDM贸易机制。在CDM贸易机制下,发展中国家可获得资金和技术,而发达国家可大幅度降低减排费用。

  CDM项目遍布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风力发电场、水力发电站、煤层气和甲烷回收利用、太阳能发电、生物质燃烧发电(秸杆、甘蔗渣等农、林、工业副产品)、工业余热余压发电供热(水泥、钢铁、化工行业)。我们关心的煤矿瓦斯爆炸,可以通过回收利用煤层气发电而避免安全事故,同时获得发电收入和CDM收益。大多数城市的垃圾场处理都可以开发CDM项目,垃圾场填埋气发电可以获得CDM收益和发电收入,处理后的垃圾变成有机肥,还可以获得一笔收入。一些畜牧大县拥有一万头牲畜以上的养殖场,就可以进行粪便发电CDM项目开发,由此获得CDM收益和发电收入,处理后的粪便变成有机肥,还可以再获得一笔收入。

  截至今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了885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有125个,已获得EB签发的有23个,协议转让的减排量总计约15亿吨二氧化碳,转让收益总计约150亿美元。这些CDM项目都是律师的业务机会。但是,在这些项目中,却没有看到中国律师的身影,这是一件让律师惋惜的事情,这意味着CDM大餐中,律师并没有分一杯羹。

  一般来说,很多项目业主并不了解CDM常识,总认为发达国家支付费用的说法是天方夜潭,不知道自己的项目还有CDM收益之说,他们总是本能的排斥。律师总是爱谈风险,讲究避免和减少损失,而商人总是愿意谈收益和成本,所以在开发非诉业务的过程中,律师必须转变风险防范的思维,树立创造财富的思维。其实,在开发非诉业务的过程中,律师关键是面临着协作不足的难题。

  律师需要跨地区合作。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优势资源和产业。大多数CDM项目位于中小城市,甚至是落后地区,当地律师在收集CDM项目以及和业主沟通等方面具有优势,中心城市律师则需要和外地律师在项目的寻找、沟通、调查等方面进行合作。有的律师直接认识CDM业主,有的律师熟悉当地有关部门,只要律师知道可以开发成CDM项目的范围和要求,然后按图索骥,业务立刻就展现在律师的眼前。如东北三省、内蒙古、新疆、宁夏、沿海地区的律师在知道当地的风力发电是CDM项目后,自然可以开发一些风力发电场的CDM业务。

  律师需要跨所合作。由于CDM属于新事物,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和宣传工作。中心城市律师前往偏远地区考察以及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而外地律师足以胜任这些工作,律师跨所合作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大城市和小城市之间需要协作,大律师和小律师之间需要合作,在合作的过程中,中心城市律师和当地律师可以在收集资料、项目真实性审查、信息沟通、方案制定等方面充分合作,共同开发CDM项目。

  律师需要跨专业合作。CDM的收益,一般在项目建设完毕后,每年按照协议支付。当前国内已经开发的CDM项目,大多数能够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难题。但一些CDM的项目由于缺乏建设资金,即便已申报完毕,由于无法完工,实际无法取得CDM收益。其次,国内大多数符合CDM开发条件的项目,也由于严重缺乏资金,导致无法申报CDM开发,这就需要融资律师参与解决融资难题。

  律师需要跨领域合作。CDM作为全新的律师非诉业务,需要律师设计出成熟的CDM业务流程和模式,通过和CDM开发咨询机构、金融机构合作,体现出律师在推广和开发CDM项目中的独特价值。

  在开发CDM业务的过程中,律师首先需要了解CDM的常识,这是开发业务的前提条件。其次,律师需要掌握具体CDM项目。然后,律师通过自己的渠道和这些CDM项目开发主体取得联系。最后,律师之间展开合作,一起合作开发CDM项目。

  律师的眼睛不能够只盯着诉讼案件,应当介入到社会的商业模式中争取非诉业务机会,多去开发一些非诉业务,避免在诉讼领域过度竞争。假如我们还不赶快行动起来,一个又一个新的非诉的业务又将成为其他行业的大餐,律师会和这些业务失之交臂。

  年轻律师错过了上市业务,也错过了企业改制业务,但是我们身边的CDM业务是可以不错过的。我们身边没有CDM业务,我们可以无悔,假如有CDM业务,我们没有去开发,而是等到这些CDM项目开发完毕,我们才知道CDM,那将会无比可惜。

  CDM是律师的一次非诉业务的机会,也应当是律师的大餐,希望律师界能够合作起来去分享,而不是去观赏。

“既要善待律师,也要苛求他们”

——访中国律师观察网主任赵国君

法制网记者 朱雨晨

  秉持“说出来比说什么更重要”理念的赵国君,在接触了许多律师,看了大量资料,对当下律师有了相当了解之后,他深深地感到,律师界的状况并不乐观。无论是司法环境的限制、社会的误读,还是律师的流品,除了那些暂时“坐稳”的律师以外,大部分律师都在一个极为尴尬和痛苦的环境里挣扎徘徊。

  作为律师群体以外的法律人,赵国君不由得替律师担心起来。然而,律师界确实存在着令人敬佩和尊敬的律师,又让他对律师有了信心。于是乎,赵国君决定专心为律师做点什么。

  至今,以律师名义命名的“嘉言律师论坛”已经成功举办了19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论坛内容包罗万象,既涉及律师的权益保护,也涉及律师观察到或者正在经历的社会热点事件,目的是凸显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视角,参与、推动司法变革与老百姓的权利保障。

  在北京一家茶社,就如何看待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的话题,赵国君接受了法制日报的专访。本着“为律师正名”的赵国君,在经历了19期论坛的洗礼之后,心态由最初的激昂变为了平和,“我们一直在讲述,不求结果。我总以为民间的声音是需要的,民间组织虽然只是一簇小小的跃动的火苗,在任何一个时候,都应该燃烧”。

  记者:你如何评价当下的律师?

  赵国君:我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中国律师总体是上升的,无论技术上的突破也好,多元化的参与也好,毕竟社会发展的督促,造成中国律师发展呈现上升趋势。我有一个总的态度,要善待中国律师。为什么要善待呢?一是,它的发展历史非常之短。1979年虽然号称恢复律师制度,但律师得到真正的发展却是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之后,随着市场的开放,律师业开始飞速发展起来,从1992年至今也只不过短短的15年时间,我们不能苛求仅仅15年的律师发展就能达到理想状态。

  另一方面,我们欣喜地发现,律师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律师的知识结构也越来越高,律师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深刻。暂且不说那些慷慨激昂的诉讼律师,大量的非诉律师更多地承担了咨询师、顾问的角色,他们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诉讼角度来说,这么多年来,刑事辩护律师通过许多现行的诉讼行为,极大程度地推动了现行的立法改革,包括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刑法的制定等重大立法事件,律师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觑。在这场伟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律师正在广泛地发挥着影响。

  记者:在你看来,在这么短的时间,取得这么大的突破和进步,无论是在立法推进还是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否意味着律师已经实现它的应然价值?

  赵国君:这就涉及到我要说的另一方面。我们一边要善待中国律师,一边也要苛求于他们。为什么要苛求呢?就个人的性格而言,律师应该深深信仰法律,钟爱自己的事业,应该是敢于碰硬、勇于担当的一群,也是能够对历史负责的“英雄好汉”。

  我们深切知道:律师在现代社会中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它联系着社会各个层面,还有和立法结构和上层的密切联系,是一个非常好的连接点。但这个连接点的终极作用,要靠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来实现,是要靠律师参与社会生活与走向政治来实现。是到谈谈律师的社会责任的时候了,因为律师有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也有这样的社会影响。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2003年以来,以维权为己任的律师在公益性法律运动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在一些关乎制度突破与社会进步的案件中律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终归还是有差距的。我们并不是要拿所谓的理想裹挟着谁前行,但是,律师们应当有自己的职业理想与社会责任,律师不能做商人与掮客!他们要在强势集团面前起到遏制的作用,而不是居于其间,上下其手,误尽苍生,因为中国律师的气质应该永远站在弱者一边。

  记者:那么,以你的观察看来,影响律师向理想方向迈进的因素有哪些?

  赵国君:无外乎几个因素,司法环境的限制、社会的误读,还有律师自身的流品。中国律师一方面感受到有法可依,同时却也“为法所困”。

  律师的诸多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对律师人身权利严重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执业律师中刑事辩护的路仿佛越走越窄,在一些案件中律师被严重误读并遭受诸多限制,社会对律师充满期待也为律师的命运慨叹和担忧。至于律师本身,我们应该非常严肃地看待中国律师自身存在的问题。律师们应该反思:法律与现实联系得如此紧密,为什么我们却在恐惧与麻木中跌落了。面对一个真实的世界我们太缺少眼泪,太缺少一种长歌当哭、悲天悯人的情怀和拍案而起的愤怒。律师应该向社会贡献智慧和魂魄。

  记者:一面是令人同情的遭遇、必须清理的障碍和理应消除的误解,一面是令人忧心的沦陷。这种情况下,律师是将要裹足不前的吗?他们应该如何去寻找光亮的向度呢?

  赵国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一把力,事情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坏。比如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就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几乎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呼吁不断,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一直为人诟病。

  为了保障律师正常的调查取证工作,新法为此做出了努力,在扩大律师权利方面有所推进,比如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不被监听,会见时间也提前为当天,而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相比以前,都算是不小的突破。

  当然,不是每一次努力都会有结果,或者说结果不是都来得那么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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