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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司法鉴定中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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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纯旺  来源:东方法眼  阅读:
    笔者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发现,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多种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误区和问题亟待需要解决。主要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在现实中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比较大。特别是在民事审判领域,当事人的申请成了启动鉴定程序的唯一途径,而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人往往为了避免矛盾,常常在没有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就决定启动鉴定程序,使司法鉴定工作失去了必要性和科学性。

  二是司法鉴定管理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现实中,由于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完善,导致在鉴定的整个流程中,缺乏相关的制约机制,其结果是使鉴定工作失去了高效有序的职能,造成了鉴定工作的交接不顺畅、职责不明确。

  三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人员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鉴定管理人员与案件承办人员之间缺乏沟通,无法了解鉴定真正目的和要求,加之案件承办人员对鉴定结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鉴定出来的结论与案件的需要常常存在一定的出入,降低了鉴定的效率。

  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

  一是慎重决定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规则的运用等,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应就启动鉴定程序与否进行必要的研究。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征求庭长意见,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进行合议。对确实需要鉴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及时提交相应的鉴定材料,对无需鉴定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予以释明。

  二是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承办法官决定鉴定时,一方面应根据案件的待证事实需要,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另一方面鉴定管理机构也要加强与承办法官的沟通,把承办法官的鉴定要求准确地传达给鉴定机构。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承办法官和鉴定机构对一些疑难的、一时难以鉴定的案件应共同协商,不断地调整鉴定目标和要求,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行阳光操作以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信任度。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实行“阳光操作”和鉴定释明的方式,透明鉴定程序和形式,要求双方当事人到鉴定部门共同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充分了解鉴定的过程,对一些特殊的案件由于当事人的理解能力和自身素质引起的对案件的司法鉴定结果有争议的,可由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提请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作出鉴定解释和详细说明。

  四是建立诉前鉴定制度,缩短诉讼周期。鉴定工作由于是在事后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作出结论,因而一般鉴定的时间相对均较长,从而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笔者建议建立诉前鉴定机制,对一些明显需要鉴定的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在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向其提出在诉前进行鉴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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