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买毒自杀身亡,售毒店主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法院日前就一起“小学生买毒自杀案”作出一审宣判,向服毒自杀小学生出售毒药的被告人、个体户文红波被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8日下午,11岁的小学生丰丰(化名)因故被母亲责骂几句后,便闷闷不乐地离家外出。次日清晨,丰丰回到家里,背着书包去了学校。谁知10多分钟后,,丰丰的父母被告知丰丰在学校突然发病,他们赶到学校,火速将不停抽搐、口吐白沫的丰丰送往镇卫生院抢救。最终,丰丰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丰丰系口服毒鼠强中毒致死。
经查明,丰丰所服毒鼠强,系丰丰在与母亲发生口角后,以毒鸟为名,到被告人文红波的药店里用8毛钱买得。
2007年6月,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据悉,因向未成年人出售有毒物品引发惨剧导致的诉讼,在贵州尚属首例。悲剧发生后,围绕被告人文红波售药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当地公安部门、公诉机关存在不同意见,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勇认为,毒鼠强使用不慎对人体和动植物损伤较大,甚至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对其买卖实行特殊管制。当购买者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时,售药者应当明知其缺乏理性判断持药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此案中小学生服毒酿成悲剧,售药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红波出售危险物质毒鼠强给未成年人丰丰,致其服食中毒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遂判处文红波有期徒刑5年,同时责成他赔偿死者父母经济损失1.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文红波不服,向安顺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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