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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证据不足,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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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与被告人同在昆明百汇商场门口跑“黑车”拉客。2004年9月6日因被告人抢车位,与其发生过争吵。次日晚24时许,其和杨某某等人在百汇商场门口等拉客时李某某邀约了几个男的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和蒲某某也参与殴打,其被打伤,后住院治疗,其的伤情经昆明市法医院鉴定已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某、蒲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了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药费等费用。
    蒲某某的辩护律师许思龙提出:被告人蒲某某没有参与打自诉人,也未邀约其他人来打自诉人,本案也无证据证实蒲某某伤害自诉人,请求驳回自诉人的请求。
    最后,法院采纳了许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蒲某某无罪。

    附:蒲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蒲某某的委托和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蒲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
    本辩护人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缺乏罪证,指控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自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蒲某某没有参与打人,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也没有邀约他人打自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蒲某某动手或邀约他人打了自诉人。证人杨某某证言:“怎么被打的我没有看见。”没有看见蒲某某动手打或指使他人打自诉人。据韦某证言:打架时看见两被告站在自诉人车子的后面,没有参与打架。不但没有证明蒲某某打了自诉人,相反证明了两被告只是站在旁边看热闹,没有参与打自诉人,以及指使他人打自诉人。这点与本案其它证据是相一致的。公安机关在询问韦某时有诱导证人作证的作为,其实证人根本就没有认为打自诉人的人是两被告喊来的。自诉人陈述吉普车上的人打自己,打自己的有十人左右,与杨某某的证言相矛盾。杨某某证实的是吉普车上的人没有下车打架,打架的最多只有五、六个人。自诉人对自己是被哪些人打的,怎样打的都说不清楚。杨某某证言和自诉人陈述相互矛盾,两者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某某也证明蒲某某只是站在旁边看,没有参与打架。另外,目击证人朱某某和王某某也证实蒲某某只是在旁边看热闹,没有参与打架。自诉人作为控诉人,依法应承担证明责任,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犯了罪。但遗憾的是,纵观本案,只有自诉人认为蒲某某打了自己,没有任何的证据能证明自诉人的主张,就连自诉人自己都说不清楚蒲某某是如何打自己的。怎么能追究蒲某某的刑事责任呢?
    二、蒲某某没有故意伤害他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其伤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已经表明,蒲某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自诉人的轻伤不是蒲某某造成的,因而蒲某某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蒲某某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不能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强的法制原则,以及我国刑诉法“关于作出有罪认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辩护人认为,应当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参考!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昆明许思龙律师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注:许思龙律师现已转到云南恩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咨询热线:1388823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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