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经商的山西人 贾先生在昆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选中一套二手房后,跟“房主”和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交纳了定金。不料随后“房主”消失, 贾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将“房主”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回了4000元定金。
2003年3月,贾先生在昆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东花城营业点,看中了位于江东二期茶香园的一套房屋。随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叫来“房东”梁某,在谈妥条件后,当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贾先生按约交付了4000元定金给中介公司。但让贾先生没想到的是,此后中介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房主”梁某也人间蒸发,联第系不上。贾先生要求房地产中介公司退还定金,但对方态度强硬,拒绝退还。去年12月6日,贾先生委托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现转所到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将“房主”梁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双倍退还定金共8000元。许律师到房管局查询得知,贾先生所要买的房屋的主人并非梁某,而且该房已转卖给了他人。
原告方认为,“房主”梁某将自己无权处分的他人房屋“卖给” 贾先生,纯属欺诈,而房地产中介公司负有向委托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但中介公司却提供了虚假信息。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给 贾先生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共8000元。
庭审中,中介公司承认他们在工作中有不到的地方,同意退还定金4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方撤回了诉讼。
律师提示:购房注意事项
在购房活动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受害对象。许思龙律师在此列出了购房要注意的事项:
一、不要盲目相信中介。
二、要注意审查售房人的身份,审查是否有“五证”,“五证”是否相符,审查售房人有没有处分权。
三、审查该房屋有没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有的话,一定要求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
四、审查有没有取得售房人配偶的同意,要求售房人配偶在合同上签字。
五、实地验看房屋情况。
六、由于买房属重大行为,最好事先向律师咨询。
感谢许思龙律师提供线索。
本文来源于都市时报
许思龙律师1388823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