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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官遭灭门案一名被告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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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2·11临夏法官灭门惨案”,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宗杰等分别被指控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被害人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某一家的代理人,除了请求法庭对各被告人进行严惩外,还向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提起了35万余元的民事索赔。针对民事索赔请求,各被告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称自己无能力赔偿。由于案情重大且证据繁杂,检察机关首次启用了多媒体电子示证系统。

  残忍杀害法官一家四口

  2007年3月3日,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军、宋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某商场实施盗窃,在将3辆

电动自行车(总价值3960元)盗出店外逃离时,被正在巡逻的保安张宏祥等人发现并围捕,孟繁军开枪自杀身亡,朱建民、宋某弃赃逃跑。这起持枪盗窃案件,引起了甘肃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在提取了此案与“12·11”案件相关的物证后,警方决定将两案串并侦查。随着对两案侦查的进一步深入,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一煤矿当保安并化名为李海云的蒋志强被捕,化名为王海龙的犯罪嫌疑人朱建林随后在甘肃省天水市落网。面对警方的审讯,朱建林交待了他伙同孟繁军、蒋志强携带枪支、匕首等作案工具窜至临夏州临夏市某村某栋7单元401室,将陈某及其家人、保姆开枪杀害并抢劫现金、手表、玛瑙等钱物的犯罪事实。

  据交待,朱建林曾因盗窃罪和脱逃罪在监狱服刑,于2006年10月被释放。2006年11月下旬某日,朱建林提议对陈某实施抢劫,与蒋志强、朱建民、孟繁军几人合谋后进行了分工。同年11月27日至30日,4人一同从兰州市至临夏市采用跟踪、守候、探听等方法,接触到了陈某并确认了其住址。同年12月9日12时许,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3人携带准备的两支仿“六四”式手抢、两支“小口径”自制手枪、刀具再次潜至临夏市。次日下午,蒋志强分配了作案所用子弹。当日晚7时许3人到陈某家中伺机实施抢劫时,因陈外出作罢。12月11日17时许,蒋志强在陈某家附近的路口守候时,发现并确认陈某已回家,即通知朱建林、孟繁军二人。19时许,3人进入陈某家中。闲谈时,3人趁陈某起身之机同时向其开枪射击,致其当场死亡。继而,3人持枪将陈某的妻子、孙子及保姆控制在

卫生间内,并用胶带纸进行封嘴、捆绑。其间,朱建林、蒋志强两人分头在陈某家中搜寻财物。蒋志强在陈某卧室内的一写字台中间抽屉中劫取现金1.1万余元、手表两块(价值600余元)、玛瑙石107颗;朱建林又将陈某手腕上的手表及口袋内的1000元现金劫取。逃离时,孟繁军在卫生间内将陈妻枪杀,蒋志强在卫生间内将保姆枪杀,朱建林在北面卧室内将年仅7岁的陈某的孙子枪杀。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陈妻、保姆、陈某的孙子均系被他人用枪弹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逃亡途中又杀害一名“小姐”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在临夏市作案后,朱建林与孟繁军逃往天水市。2007年元月上旬某晚,朱建林、孟繁军将刘某召至住处嫖宿,后因刘某在屋内见到了二人藏匿的枪支,遂生杀刘某之念。次日上午,孟繁军乘朱建林将刘某压倒扼颈之机,持斧在刘某头部猛砸致其死亡。

  2007年元月初某日,蒋志强将杀害陈家小保姆的自制小口径手枪抛入黄河,将另一支自制小口径手枪交其母蒋某(不起诉)藏匿,后被警方查获。同年4月初,朱建林将杀害陈某等人的1支仿“六四”式自制手枪、1支消声器及子弹12发交由被告人宗杰保管。同年4月18日,警方从兰州市七里河区宗杰租住房内查获前述枪支、消声器及子弹。

  被告人一人求死一人翻供

  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朱建林供认不讳。他在最后的陈述中说:“我对我犯下的罪行不谈后悔,因为后悔也来不及了,后悔也不能活着。杀害陈某一家,特别是杀害小孩子,我禽兽不如……我所犯的罪行不可饶恕,我是罪有应得。我请求法庭判处极刑,立即执行。我想等我被处决(执行死刑)后,把我罪恶的尸体捐献给医学院作研究。另外,我想衷心地对陈某家人说声对不起,请你们原谅……”

  而蒋志强则将其在公安机关的部分供述推翻,辩称自己当时开枪杀人是受到胁迫,并且在听到朱建林和孟繁军准备让他杀死朱建民、一名“小姐”等人后就离开了他们两人。因此认为自己的主观恶性不深,不是主动参与,请求法庭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朱建民则辩称,自己当时参与跟踪陈某时并不知道是要抢劫杀人,在得知朱建林等人的意图后还进行过劝阻,并且自己也没有参与,遂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

  公诉人启用多媒体电子示证再现作案现场

  当多媒体电子示证系统将朱建林等人血腥的作案现场一一公布于众后,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朱建林不堪改造,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伙同他人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且系主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志强伙同他人持枪入室抢劫杀人,并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主犯,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建民伙同他人在陈某被抢劫遇害中,起了辅助作用,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当中的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杰在明知枪支的情况下,为他人藏匿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酌情判处。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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