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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法学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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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能知道的是,证据法学在英美的发端,应该是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有吉尔伯特的《证据法》问世,后经边沁、斯蒂芬、赛耶、威格摩尔等学者发扬光大,在20世纪初达至鼎盛。英美证据法学至今已经走过二百多年的历史。我们可能不知道的是,证据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历史中一段尘封的往事。

谁是中国第一位传播证据法学的学者?盛振为的名字首先跃入眼帘。如果不是《南方周末》那篇纪念东吴法学老人的文章,大家可能早已忘了这位法学界的老人。盛是东吴法学院1924届的毕业生,他留学美国西北大学并获得博士学位,1927年回国后成为东吴大学的教务长,一直到1949年,之后接任吴经熊任院长。盛振为与证据法的缘分,源于他师从时任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威格摩尔,研习过证据法学。威格摩尔当时是公认的最伟大的证据法学家,盛振为不仅认真接受了比较法的系统训练,也吸收了英美证据法的知识。回国后,他在东吴大学开授证据法课程,据说20世纪30年代初“盛振为教务长用威格摩尔的案例教材讲授这门课”(张岚、康雅信:《中国比较法学院》)。后来(我的初步推算应该是上个世纪30年代),他编写了《证据法学论》讲义,作为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材。该书初版232页,增订本有353页。盛振为在绪论概述证据法的定义和证据定义、性质等,本论分证之通则和证之方法二编,前者包括证之征免、推定类别、举证责任、法律上关于证责的比较等,后者包括人证、作证之免除、记忆力的比较程度、科学上的测验、鉴定、外国法之鉴定、书证、物证、动机与欲念的关系、反证方面的辩解等。增订版增加证之安全、证之辩证二篇,增加了情状证一章。该书所引资料甚为丰富。

如果说盛振为是第一个赴美学习证据法学的,那么杨兆龙就是第一个出版证据法教材的。杨留学美国要晚于盛振为,但在教学上却先行一步。1929年,杨兆龙先生在上海法政学院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 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出版的证据法学的教材。不过,当时的杨并未出国,他于1934年被哈佛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时,其授业导师就是美国著名的证据法专家摩根。摩根是继威格摩尔之后英美证据法学的领军人物。杨的证据法思想,主要来自英美证据法。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且,因为证据法的规定是维系事实主张能否成立、探求真相能否实现的关键,故成为程序法的重点。虽然他承认证据法为程序法的一部分,但是又不依附于程序法,因为他已经意识到,当证据法的规定不当时,保障权利以及执行义务的程序也会“失其效用”。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杨兆龙还认为,大陆法系的诉讼法虽然对证据有所规定,但“述焉不详”,不能与完善的英美证据法相比。英美证据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缺乏训练的陪审团提供证明事实方法的规则,其重要性与法官作为事实裁判者的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可同日而语,所以我们应当效仿英美证据法,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不过“聊资参考”而已。这些观点在现在看来,无疑是很有见地的。只是可惜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以大陆法系为摹本,所以杨的这套证据法思想,并没有什么用武之地。

此外,钱承均先生在上海法政学院主讲证据法,并印行了《证据法讲义》,这本小册子仅34页,简明扼要地勾勒了证据法的基本内容。而林行规的《证据法讲义》则以242页的篇幅,除总论概述证据法一般理论学说及英美证据法外,分关系事实、证明方法、证据之证明力、诉讼法、间接证据等五编,具体论述了英美证据法的主要理论。不过,由于不是正式出版物,这两本讲义的具体时间已经不可考。

如果说盛、杨为证据法学在中国的传播打下了基础,那么周荣就是第一个系统研究证据法学并把它深化的学者。1936年,周荣撰写的《证据法要论》,作为“新时代法学丛书”之一种,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可以说是我国学者第一部系统研究证据法学的专著。在这本重要的著作中,周荣确立了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除了绪论外,计有系争事实与关系事实、举证责任、免证之事实、证据调查、人证、鉴定、书证、勘验、证之保全、证之评判十章,并且在每一章的最后都附有中外判解例以供参考。周荣的《证据法要论》内容翔实,体例完善,特别是免证事实一章,借鉴了英美证据法中的内容,弥补了日本学者松岗义正《民事证据法》的不足。他在该章主要论述了以下几种免证事实:显著之事实、法院与职务上已知之事实、法律上推定之事实、事实上推定之事实、经当事人承认之事实,并在最后一项特别阐述了自认与自白的区别。该书并不是针对民事证据或刑事证据而写,也不局限于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甚至对于中国的有关证据的判例,也做了初步的研究。在这本重要的著作中,周荣确立了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其全面性、体系性和内容的充分性,为中国证据法学树立了一个很高的起点。

周荣之后大约十年的时间,因为抗日战争的影响,学术研究趋于凋蔽,不但证据法学的研究陷入停顿,甚至整个法学研究都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又陷入了内战的漩涡之中,大学也是人心涣散,除了原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时任北平日伪法院院长的董康在1942年出版过一部影响不大的《集成刑事证据法》外,再无证据法的著作出版。

东吴法学院不愧是证据法学在中国的发祥地。194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编著出版了《证据法学论》一书,作为大学通用教材。全书分为证之通则、证之方法、证之保全、证之辩论四篇,第一篇有举证责任、免证制度、证据调查三章;第二篇有人证、鉴定、书证、勘验、情状证五章;第三篇包括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和刑事上证据保全程序两章;第四篇则包含讯证程序、证据辩论、评证标准、证供图解四章。全书约有360页,体系完整,视野开阔,理论与实例相互辉映,例如对于搜索与扣押,作者比较了中国法、罗马法、大陆法和英美法,还有一些实例相配套。这本教材是中国早期证据法学研究集大成者,是盛振为、杨兆龙和周荣努力的一个结晶。但是由于它诞生在一个不合时宜的时间,所以其短暂的命运为证据法学在中国的传播画上了一个悲剧性的休止符。

东吴法学院的《证据法学论》和周荣的《证据法要论》,分别代表了当时证据法学教材和著作的最高水平,成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的制高点,为证据法学的发展开创了一个良好的局面。按理说,他们都是中国证据法学的“第一人”,都有理由被载入法学史。可惜,我们只猜中了开头,却没有猜中结尾。

1957年5月,杨兆龙在复旦大学第四届科学论文报告会上以《刑事法律科学中的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问题》做了系列讲座,自称其目的“是要对无罪推定的理论及其实践做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对有罪推定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划清两者的界限”。1957年6月8日,《人民日报》刊发了《组织力量反击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全国“反右”揭幕,自投罗网的杨兆龙在上海法律界首当其冲,其论文、观点乃至经历都成为中央以及上海各报章狠批的焦点。在成为“极右”分子后,杨兆龙又在1963年以“现行反革命”被逮捕入狱,在关押八年后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判处无期徒刑,爱人沙溯因也因为承受不了压力而自杀……1975年,已经71的杨兆龙获得特赦,四年后病死浙江海宁。

盛振为解放后屡受迫害,但一直到1997年,这位世纪老人仍以近百岁高龄,参与《英美法词典》的编辑工作。参与这本有史以来中国最大的英汉英美法词典审稿工作的,都是盛振为他们这些半个世纪以前就已经成为法学权威,后来却被管制、流放近30年的东吴大学的耄耋老者。可惜,词典尚未出版,盛振为老先生已溘然长逝。

人道是“国家不幸诗家幸”,其实,“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这是个人的悲剧,抑或一个时代的悲剧?在当下中国证据立法如日中天的时候,这些为中国证据法学研究迈出第一步的老人,已经完全淡出了人们的视线,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国很早就有对英美证据法学有过深入研究的学者。甚至半个多世纪后,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仍然需要重砌炉灶。这是他们的悲哀,抑或我们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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