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1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女在昆明市某水疗城介绍他人卖淫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307、211按摩房内查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女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特将被告人张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张女的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张女只是一名打工者,只上班两天,只介绍一次两人卖淫,犯罪情节轻微,张女属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请求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许思龙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附:张女介绍卖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张女的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张女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对其宣告缓刑。
张女犯罪情节轻微,可从轻处罚。
一、张女只是一名打工者,为养家糊口,到桑拿中心打工被老板安排做主管。当时也不知道这个工作是介绍卖淫的。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张女在本桑拿中心上班只有两天,第二天上班就被抓,只介绍过一次两人卖淫活动。至今没有获得一分钱的工资或利益。因此,犯罪情节是很轻微的。
二、张女属初次犯罪,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
三、张女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以及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真诚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
四、张女的小孩只有一岁多,其丈夫工作轻忙无法照顾小孩。若判其实刑其小孩无人抚养照顾。请法庭考虑张女家庭的实际情况。
审判长、审判员: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张女已被羁押二个月,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恳请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思龙联系电话:13888239009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