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打没打电话”成庭审焦点
一名司机在驾驶轿车过红灯口时,突然被交警拦住,因为交警称看见他使用了移动电话,已违反《交通安全法》。据此,该司机被采取了罚款200元和记扣2分的行政处罚。于是,引发了一起状告交警的行政官司:原告认为处罚缺乏事实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当时打电话;被告认为处罚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真相究竟如何?昨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就此进行审理后,没有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冲突 开车打电话罚200元
今年6月19日下午,市民龚某驾驶着本田轿车(车牌号为云ADJ750)外出,打算去张官营附近采购一些办公用品。16时56分左右,车行至白云路与万华路交叉口时,刚刚左转进入万华路口,便有一名交警迎了上来,向他示意靠边停车。
“这里没有禁左啊,难道我违章了?” 龚某不明白怎么回事,还是把车停了下来,并按照对方要求出示了行车证、驾驶证。但执法的交警却二话不说,就立即掏出笔来开罚单。
“我问我究竟怎么了?他说你在过红灯口时使用打电话,罚款两百。可我当时根本就没打电话啊,但我刚一分辨,他就说现在是违法人员,要是不服气可以到法院去告。” 龚某觉得自己很冤,所以就拒绝签收罚单。由于双方争执得很厉害,甚至动起手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交通阻塞。很快,另有多名交警赶到现场,才制止了事态的升级。
和龚某发生“冲突”的是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的民警陈某。当月21日,当他前往六大队查询处罚情况时,拿到了一张《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面写明的处罚除了200员罚款外,还多了一条:“记扣2分”。
原告 开车时我没打电话
“昨天他都没说要扣分,怎么现在又要扣分呢?”6月26日,“想不通”的龚某委托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撤销交警六大队的《处罚决定书》,并判决该大队向自己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在审理中,龚某向法庭陈述:“案发当时我在专心开车,哪有一点为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我请交警同志检查我的手机通话记录,看看究竟有没有当时的通话记录?但是,他对此不予理睬。”为证明自己这一说法,其代理人许思龙律师拿出了一份6月19日15时48分至20时34分期间,用户130133348XX(即龚的号码)的通话清单。在这份由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材料显示,当天16时42分和17时9分,该号码无任何通话记录。龚某陈述:“那天我被交警拦下时是16时56分,现在可以说明问题了吧?”
被告 违法是不争的事实
针对起诉,以被告代理人身份出庭的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余警官进行了答辩。“龚某实施驾驶机动车使用移动电话的妨碍驾驶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依法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才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交给他……我队作出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龚某的违法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
为证明这个“不争的事实”,在执法过程中与龚某发生冲突的民警陈某以证人身份,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词。当天他在听取龚某的申辩后,认为申辩站不住脚,便当场填写处罚书。当时,他查验龚的驾驶证后,尚未来得及归还,龚竟伸手从其手中抢夺,由于用力过猛,驾驶证竟当即被撕为两半。
原告方对这名证人的身份提出质疑,“陈某就是当天处理我的交警,是当事人和有厉害关系的一方。他这不等于是自己为自己做证吗?”
规定 简易处罚不需证据
那么,过红灯路口时打电话这一基本违法事实究竟是否存在呢?为何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刘涛是龚某的朋友,事发当天正好在其车上。刘涛提供的一份“证明”称:当时他坐在副驾位置上,转弯时是他在打电话,龚某确实没有打电话。原告方代理律师在此基础上称:“这些足以证明龚某当时没打电话。交警坚称自己处罚正确,那为什么不能拿出一份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呢?既然拿不出来,那就是处罚缺乏事实证据。”
但被告方认为,现在很多人都可能有好几部电话,仅这一部电话上没有当时的通话记录,根本就无法证明龚某在开车过红灯口时没有打电话。而且,相关法律的规定是手持、拨打或接听等几种情形均属违法,即便未打通也算。被告代理人说:“这次交警所进行的处罚只是简易程序,按规定简易程序处罚不需要证据。比如说闯红灯吧,也就是那么几秒乃至零点几秒的事情,如果都要拍到了录象或摄影资料才进行处罚,那太不现实。”
专家解读
交警执法之前
收集更多证据
尽管昨日上午审理的这起案件,仅仅只是一起个案,但透过其表象,却折射出长期以来交警执法所面临的一大问题:证据之惑。昨日,本报记者就此对知名法学家、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陈治国教授进行采访时。陈教授指出,交警在执法之前应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尤其是道路交通参与人确实处于违法状态之下的影象资料。如果缺乏这个最关键的第一手资料,那就很可能面临败诉的局面。
尽可能记录违法行为
新报:此类情况在交警的执法过程中非常普遍,比如对闯红灯、不系安全带、单车或电单车违章载人以及违禁转弯等情况进行的处罚。
陈治国:对,这些情况都具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其违法的状态只会持续很断一个时间段,乃至是很短的几分钟、几秒钟,如果遇上那些死不认账的违法行为人,那么,交警部门多半都会陷入一种执法的尴尬。任何客观事实都只能依靠证据来加以还原,如果没有证据,也就等于说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丧失了最基本的事实依据。具体到交警执法上来说,如果缺乏第一手的记录违法行为的证据,其处罚自然就难免引发诉讼。
新报:目前,全国各地解决这个难题的主要做法都是增加摄像机等监控设备,和给交警配数码相机等拍摄设备,你怎么看?
陈治国:如果仅追求治标的话,这可以说是非常好的一种做法。但即使装备都齐全了,要求交警们在执法之前都把交通参与者的违法状态先记录下来,那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因为那种违法状态很可能稍纵即失。
新报:那就只有提高交通参与人和执法者的社会公德心?
陈治国:对,你说的这两方面其实都是人的素质问题,不管是普通公众还是我们的执法者,其素质和社会公德心都还有待提高。
缺乏证据面临败诉
新报:此类执法过程中的纠纷率已经越来越高,如果从长远一些来考虑,是否能找到一条可行的解决思路?
陈治国:解决问题最终的“法宝”当然还是法律,要求交警部门在处罚之前,一定要尽可能地收集证据,同时清楚地意识到,一旦成为被告,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否则,就很可能面临败诉的局面。另外,对于确凿无误的没有任何争议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包括罚款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