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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识相的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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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做一个识相的律师?这个问题对许多刚刚涉足律师业的朋友而言恐怕是一个很大的困扰。什么叫做识相识相不是叫你跟在法官屁股后面奉迎拍马,晚上就去搞先进的性的教育,如果你贸贸然这样做,一定会被狠很地干掉。而是给法官以及客户形成一种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观感。为什么?因为这样可以为你省去很多麻烦,可以为你争取到更多的客户。
  先说说如何与法院的同志们接触,鉴于个人了解的情况有限,这里单讲法院,不讲检察院和公安局,只说民事诉讼,不谈行政及刑事诉讼。

(一)如果没有很好的理由,很好的退路,千万不要陷害法院的同志
  
  应该说,律师陷害法院工作人员这样的事,发生的很少。不过我还真遇到过。
  我在法院工作的时候,有一个法院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个律师请一个书记员吃饭,酒足饭饱后就把小姐叫来搞精神文明建设,这个律师自己退出包房说给法院同志放风,谁料到了外面就给公安局打了举报电话,于是公安局的同志闯进来上演了一幕捉奸的好戏。
  这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这位法院工作人员自然被开除公职,背上了一生的耻辱。
  不错,这个同志的遭遇是咎由自取。可是那个律师在这个**中难道不需要背负责任了?你们以为这个律师会有好下场吗?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如果他还想做诉讼案件,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无尽的白眼。在那个出事的法院,他是别想再好好作案子了。不说兔死狐悲吧,这一单分明就是你**的恶意作套陷害,不错这个同志一定不是什么好鸟,但是你这样的律师确实道德败坏的典型。其他法院的同志一定会持这样的想法。无论和出事的那个同志原先关系是好是坏,所有的人都会对这个律师心存忌惮。请注意这不仅仅是揭发,而是设局的陷害。有过这样经历的律师一定不会被任何一个法院工作着接受。太恶劣了!
  现在说说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事,更能说明问题。
  我做书记员时,我的老师也就是我所跟的审判员拿到一个案子,有关运输代理的。原告代理律师(考虑到影响不好,所以这里就不出现他的姓名了)非常讨厌,说起话来嘚不嘚嘚不嘚嘚不嘚不嘚不嘚,没完没了,废话连篇,不要说奋笔疾书的我,连审判员都不耐烦至极。不过,处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都只能忍着,听这个唐僧一遍一遍又一遍地念那个破紧箍咒。连篇累牍,就是抓不住关键点,而且人还懒,作为原告代理人采证工作做得不好,举证很不充分。他从下午两点嘚不嘚到五点半(超过了正常下班时间),法官和我都受不了了。我记录得都快虚脱了,差点睡过去。看着这个案子审下去没有什么搞头,法官下令休庭。准备则日调查后再审(当时法院还是需要配合当事人调查证据的)。这个混蛋开完庭也累坏了,竟然拿出一支香烟在法庭里就点上(法庭里贴着禁烟标志),当即被我严厉地训斥了一番。
  如果仅仅是这样,我绝对不会记恨他。啰嗦一点的律师我见得多了,多说也就多说一点好了。可是后来他做了一件自绝于我们法院自绝于我的事情,却令我狠狠地记住了他。
  不多久后,审判员意识到,这个案件涉及海上运输,按照专案管辖的原则,应当是由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于是一纸裁定将这个案件移送往上海海事法院。事情就打这儿起……
大约在案件移送后的三个星期,海事法院的两位女同志登门拜访,找到了我们庭长,说是要调查一下有关情况。很严肃。
  庭长找我和审判员谈话,听说这个案子原告方的原件材料不见了,你们有没有印象?我一定这话就愣了。不对啊!这个案件的单证材料我收的都是复印件,绝无原件。是这样吗?好,你就和海事法院的同志说明一下情况吧。不要紧张,实事求是地说就行了。于是,我作为被询问人接受了平生第一次询问笔录。
  根据原告律师的说法,他把本案的有关单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上呈原审法院作为关键证据,在移送后,海事法院开庭双方质证的过程中,却只有复印件,原件不翼而飞,被告以无原件为名拒绝对复印件质证。该案的承办法官遂赴原审法院调查了解情况,看看是否原审承办人装订移送卷宗时遗漏装订。
  听到这番情况介绍,我首先仔细回想了这个案件的前后经办始末。在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的确出示了原件,但是出示完毕之后就收回去了。我这里肯定没有留底。另外,负有案卷保管责任的人是我和审判员两个。如果他一口咬住是我们弄丢了对我们很不利。不过,我很清楚地记得立案庭签收证据材料时注明所收材料为复印件,我和审判员都没有单独向原告出具证据收受清单。就是说,无论从哪方面说,他都没有办法把我们告倒。
  我们当然异口同声的说没有遗漏材料,从来没有接受原告提交的单证原件材料。我们在庭长的监督下接受了这次调查。看得出他还是不放心。虽然表面上没有什么,他也知道对方整不到我们法院头上,但是他还是怀疑是我闯的祸。
  如果这件事情一直没有结果,其他人就会怀疑我是否是一个值得信托的人,这对我日后在法院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而我期望那些材料能够被找到。
  大约又过了3个星期,消息传来,原件证据材料在原告律师处,他忘了提交给海事法院,情急中就说是原审法院给扣下了,事后发现这些材料,就提交了上去。自然,海事法院代我们教育修理了他们一顿。我终于舒了一口气。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律师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他的工作态度不严谨,拿当事人的交托不当回事;第二,情急之中他不该陷害法院工作人员,这样做给他带来严重的后果。首先我们法院和海事法院都知道他是这样一号人,以后和他交流会有更多地保留。这还不算,对他个人的陈述意见,一定也会先存一分疑心。这人,不值得交托、信任。还有,就是在事发后,我给法院系统工作的同学一个个地打电话,让他们留意一个叫做×××的律师,提醒他们,如果接到他代理的案件,一定要小心从事,如果方便的话,烦劳好好地、细心地照顾他。
  由此看来,漫无目的地陷害法院工作人员的确是十分愚蠢的行为。

(二)千万不要把法庭当作普法的课堂,千万不要给法官上理论课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律师在法庭上滔滔雄辩,台下一干人等抑制不住地鼓掌叫好。我非常恳切地提醒诸位,那并不是每一位律师都能够享有的权利。
  在你作为一名代理律师出庭的时候,如果你有一份很长的代理词,那么请你首先明确几个问题:第一,在事实调查的过程中,是否已经谈过了其中的观点,如果有,请你省略相关的内容;第二,这些观点是否都有必要在都庭上照本宣科,有没有可以跳跃处理的,毕竟代理词会呈堂;第三,其中有没有普法知识教育,有没有基本理论的介绍。如果有而且这方面的内容很多,那请你别在法庭上照字照句地念。否则,很有可能法官会给你脸色看。
  法版有一个名叫liuzhichengID,是个老律师,前些日子在坛子里贴一份刑事辩护状,说是宣读这个辩护状的律师被屡屡打断发言,最后愤然出离,擅自退庭,由此说明这个法院草菅人命云云。首先我得说,擅自退庭的责任在于这个律师,不在于法院。法官屡次打断其发言,在礼貌上,在职业道德上,可能有所亏欠。但是根据审判案件的潜规则来看,这种作法是可被接受的。
  有些律师,尤其是新律师,出庭时惟恐说得不够多,不够详细。尤其在己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惟恐表现的不卖力,就拚着命地说,一定要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喉咙一定要比对方律师响。别人说一句,他至少要说三句。碰上脾气不太好的法官还直接在庭上与法官进行争辩。
  其实这并非适当的选择,只能糊弄一些不谙世事的当事人。
解释一下。我并不认为识相是一个贬义词,相反是一褒义词。之后,我还想写一篇《如何成为一名识相的法官》。
  在行文之初,我已经说过,这个识相给法官以及客户形成一种能够接受、乐于接受的观感。的意思。不存在人格上的贬低,不是说得低三下四,曲意逢迎。
  能做到这一点的,至少得识相,识相识相,是认识事物的本来**的意思。如果给某些律师朋友造成了伤害,我再次致以歉意。
 首先,一个法官,一个审判组,每个月都必须要审结一定的案件,每个人都有定额的指标。不同的庭室的指标不同,比如民一庭的审判员一个月总得完成15个左右案件,多的人可以冲到20多个,指标是庭里根据院会精神定下的,你完不成指标就等着庭长来修理你好了。民二庭,即原来的经济庭的指标要少一点,但是因为案件关系、性质相对复杂,当事人更为狡猾,所以工作的强度不比民一庭小。
  好,你们来算一下。以民一庭法官为例,假设一个法官一个月需要审结15个案件(以我以前任职的法院计算),平均一个案件需要开庭1.5次,一个月有效工作天数是22天。加上有时需要参加其他法官的合议庭,平均一天至少开庭2次。15个案件形成法律文书的以较低平均数2/3来计算就是10个判决书或调解书,用6:4来核算就是6个判决书4个调解书。一个复杂的判决书没有三四天是写不完的。我们说这样的工作完成量对一个基层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来说是很寻常的。加上有时需要外出调查取证,现场调解纠纷,庭前谈话,审委会报告,还有各类学习等等杂事,你们可以计算一下,一个民一庭的法官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有多少?
  说到书记员,书记员是跟着法官跑的,开庭那当口,实在是书记员比法官累。案件审结了,归档整理都是书记员的工作。归档的要求是高院定的,非常严格,当年我们都是晚上加班归档的。而且,书记员要同时服务两个甚至是三个审判员。工作强度可想而知。
  有的律师就是以为法官不如自己聪明,同时又要求法官多块好省地断案。法官也是人,既有脾气,也要喘气,书记员也一样。
  基于上述原因,你们可以看到即便是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有时候一个上午也要排2个庭。基层法院的民一庭甚至可以一个下午排4个庭(在我以前的法院,这很正常)。也就是说法官在拼命地抢时间,而你却在那里吱吱不倦地上课,告诉他以及观众们侵权的构成要件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之间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或是人是人生的,妖是妖生的……外面还等着其他等待开庭的当事人,办公室还有一大堆法律文书没写……如果可以的话,他早跳下来抽你了。
  所以但凡从诉讼做起的律师大多有这样的体会,法庭上的游戏绝对是由法官主导着的。他让你说你就说,让你说什么你就说什么。经常可以听到有关辩论意见待辩论过程中再发表!现在尚未进入质证阶段,你先等一下!现在还没轮到你!重复的意见不要再说了!这样的训诫。
  对大多数法官而言,开庭主要是调查核证,以此巩固自己的先知先觉,次要是听取辩论意见。出于时间上的考虑,出于审判节奏的考虑,法官是不会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上自由发挥的。在中国的法庭上,你休想看到真正的西方抗辩式的审判。我们还是以诘问为主。
  大多数法官拿到案子以后心里自然会先行作出一个价值性的评判,认为谁有道理谁没道理,谁能胜诉,谁具备了哪些案件上的补充条件就能够胜诉。基本上和处理的结果不会有大的出入。好律师得试图鼓励或影响法官的判断,而不是试图将自己的判断强加给法官。这就说到了法官讨厌律师给自己上课的另一层原因。
  当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地大谈人身权发展沿革的时候,当律师在庭上旁征博引地描述票据的无因性与对价支付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法官会怎么想?我可以告诉你们,大部分的法官会这样想——
  靠,你以为我不懂吗?你以为我不是科班出身的吗?老子的导师可是×××!这么浅显的道理,也值得一说,浪费时间。娘的,这儿还说错了!这个废人从那里毕业的?导师是哪个?
  提一下概念就完了,我会参考的,哪那么多废话?还有,这个,这个和这个案子的法律关系有关联吗?需要证明这一节理由吗?
  哇!真长!学问不错,但是听不明白。对这个案子没什么影响。我得请他停下。
  这就是意图强加给法官观点的普遍性后果。
  发表代理意见,切忌冗长,切忌晦涩。要用法言法语,但是亦得平直,条理须分明,须结合案情展开。每一项意见均不宜太长,交待清楚基本的观点以及事实情况即可,无须一一展开。如果你觉得不过瘾,可以把你的宏论当作正式的代理词呈递,在庭审时念简化的版本。
  
  你们知道法官最讨厌哪种职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吗?中小学校的人民教师。我一直觉得,这类人是最大的心理亚健康人群,他们的日常工作与一般人不同,永远是用训管的腔调,明白了吗?懂了吗?是这类人群的口头语。在长期的职业环境下,他们中的一些人已经变得不太会与人作平等的交流。而且,这类人群特别喜欢讲道理,也特别会讲道理。只是他们的道理往往不是法官愿意听的道理。他们特别喜欢和人争辩,尤其是语文和**老师,不肯比对方当事人少说一句,也不听劝。和这样的人开庭,得做好长期奋战的准备。不过他们中也有历练出来的人物,比如陶武平大律师。
  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叫罗嗦,什么是法官讨厌的当事人,可以去旁听一下教师作当事人的庭审,多半会让你逮到。如果你有志于成为一名向诉讼方向发展的律师,不妨观摩一下这类当事人的表演和法官的回应,你就知道哪些做法是应该避免的。
(三)法官和书记员是怎样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
  
  既然上面有朋友提到了,说书记员不能够把那些看不顺眼的律师怎么样。那么我就在这里说一说相关的问题,就是一般而言法官和书记员是收拾看不顺眼的律师的。
  不过一般而言,法官和书记员不会作这样的事,我也不提倡法官书记员报复律师。因为我们以后也可能在这个圈子里混,比如我现在的状态,应该说已经是算是有一只脚淌进去了,如果闹得太大,对自己以后的发展不利。
  在第一个标题里,我说过这样的一个案子,一个律师自己忘了把材料放哪儿,就给我还有我们法院栽赃,事后我给所有政法系统里工作的同学打了招呼,让他们一旦看见这位仁兄,一定得好好照应他。当时我还不成熟,其实没有那个必要,只是气不过。结果中院的兄弟和我支招说,要废掉一个律师太简单了,你完全可以自己干。这位是怎么干的?有一次,他当着律师(不是同一个律师)委托人的面,给律师的代理工作挑刺,一条一条又一条,横竖就是不认真吧。最后那句话可厉害了。你们竟然用了这样一个律师,他对你们的案件实在太不负责了!据你这样说收费也有问题。你们完全可以去司法局举报他这样不负责任和滥收费的行为!
  你们知道这句话意味着什么?第一层意思的表达是这个律师不被法院接收,第二层意思就是直接挑唆当事人直接把这个律师干掉。司法局对待投诉的态度是这样的,如果是公检法反映律师办案过程中的问题,一般不作处理或不作大的处理,大不了就是咆哮公堂,态度欠佳,挑唆当事人对抗调查等等;但是对待当事人的投诉却非常认真,查得很严,司法局承担着律师界行业整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真去司法局反映上述的情况,至少这个所的主任得出来照应一下,结果还很难说。反正主任会修理他。
  有一点是肯定的,这个单位以后再也不会用这个律师办事。
  所以说,不要以为书记员不能够整律师。书记员有很多方法很多机会可以收拾律师,但是大多情况下律师不会踩那根线,所以大家相安无事。有时看见一些律师在法院里对年轻的书记员显摆,我就暗笑,谁知道哪天轮到你倒霉?
  再说,谁知道哪天那书记员就成承办你案件的法官了?
  这些日子不断地冒出法官打律师的新闻,如果那法官真的打了律师,我认为他是有欠考虑的。至少在上海的审判庭室,不会再发生如此低级的错误。
  其他收拾律师的办法还有:
  1、律师故意不配合或是懒骨头,就跳开律师,直接和当事人联络,久而久之,当事人会对律师是否真的在干活产生怀疑。
  2、检查律师证,发现没带,或是没有及时年检,以其代理的一方没有到庭论,缺席审理,并将其未到庭的情况反映给当事人知晓。
  3、就案件的发展方向,向当事人和律师透露不同的信息,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4、如果和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相熟,就直接和他反映情况——迟到,开庭时还没睡醒,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态度恶劣,业务水平低劣,和当事人有暗盘交易等等(这是专门针对小律师的)。
  其他还有一些,不再一一列举。
  应该说,无论是法官还是书记员,都是律师应该尊重的对象,虽然用不着叫老师。但是你别有意给别人找不自在。同样,法官和书记员也要尊重律师的劳动。
(四) 千万不要低估法官的真实水平,更别把不屑写在脸上
  
  N年前,整个中国,法官的业务水平远远低于律师。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时而有法官被律师涮着玩的情形发生。律师们私下里讥讽那些连担保责任顺序都搞不清楚的法官。可如今,时代不同了,变天了。如今如果你仍然以为法院还是没有读过多少专业书籍的转业军人的天下,那就大错特错了。
  有心的朋友可以去上海中高院的网上浏览一下公布的判决书,业务水平非常高,论理清楚,分析得当,组织架构和谐。而且他们的法学修养也跟着上来了,越是高层越客气,耐心越好,但是也越威严。
  有的律师朋友不服气,说我去基层法院,那里的法官什么都不懂,就蒙事儿。一看就知道没有法学功底。
  那么我说,在这个问题上,你可能得去听听老律师的说法。
  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中高院不同,他们每个月都有必须要完成的工作额度,工作量很大。中高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是涉案金额大,审理难度高,案件关系复杂,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特点是收案数量多,涉案金额较小,案件关系相对不甚复杂,审理难度相对低一些。以上只是说普遍现象,并不以个案和个别阶段论。基层法院的案件最大的区别与中高院受理案件的特点在于:繁琐。因为多而繁琐,因为更加贴近底层人民群众而繁琐。在这样的情况下,久而久之,基层法院法官养成了自己的一套工作方法。
  依照一些律师的说法,就是先吓唬,再蒙骗,把双方的脑袋搞晕了之后达成调解或让一方撤诉,实在不行才判。
  这样的说法,说出了形式上流程上的意思,但是总的来说有点欠公允。
  现在我就来说说处理流程上的问题。
  1、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先看被告能不能给找到,如果找不到,就看这个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是不是本院辖区,如果不是就把原告找来,做个笔录依职权移送了。这样就算结了一案子。
  2、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被告是一单位,但是找不到,一看,有被告执照的复印件但是没有即时工商登记证明材料,于是找原告律师说我很忙你帮我查一下。这个时候就是检验律师配合度的时候了。有些律师一口答应,去工商局把事办了,然后让当事人把费用给结了;有些律师一口推托,没时间,老子不伺候。这多多少少都会给法官的留下一些观感印象。碰到脾气不好的法官就想着什么时候还以颜色了。好,根据材料反映,这家公司已经被吊销。于是,法官暗怀喜悦地通知原告前来办理撤诉手续。退一半受理费,案子结了。
  3、一法官今儿拿到一案子,一打电话,被告找到了。
  欠钱了吗?
  欠了。
  干吗不还呢?
  没钱。
  没钱不要紧,说法得有一个嘛。这样,你过来,我做做工作,看看帮你定一个还款的计划,拖得长一点。钱不还不行。
  我没有偿付能力。
  这样,我再做做工作,让他把利息给免了。不过受理费你承担怎么样?
  ……
  我告诉,这个案件如果真判,你一定输。你看这欠条你都写了,利息也是你自己答应给的。真判的话,判决一生效十天后你就得付。
  那我先来吧。
  明天上午九点,我在××××××××法院×法庭等你。别忘了。
  然后法官又给原告律师打一电话。
  我和被告联系过了,他态度不错,不过有困难,一时之间没有偿债能力
  那您看……
  这样吧,两年的还款期限,利息免掉,受理费一人一半。
  您饶了我吧。两年,原告不可能同意,我没法做工作。
  倒也是,这样,我争取一下,往短里压缩。
  利息的问题不能不考虑。
  开玩笑,有你那么算利息的吗?又没有书面约定,凭什么按照贷款利率计算。
  好好好,这个工作我来做,我的意思是,如果时间拖得长,利息总得算一点,否则我的面子过不去不要紧,这个工作也很难做。
  好,如果半年之内还清,利息就免了,怎么样?我告诉你,就算判了,他还可以上诉,还可以和你拖,到时候申请执行还有麻烦。能调就调吧。
  那好,外加受理费他承担。
  这个看情况说,你也不要太狠了。小心把他逼急了。
  第二天,经过法官再次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债务减免10%,利息不计,受理费各半负担,所有款项三个月内付清。双方皆大欢喜。法官又结了一案子。
在这些案子的处理过程中,社会经验和程序化的经验是第一位的,专业领域的知识用的很少。基层法院的法官和你庭前调解,往往令你觉得是在和自由市场的小贩讨价还价。这是很无奈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他们而言,工作成绩的考核就是案件的处理量,和错案率(即发回重审和改判率),当然其他还有信息、调研、法宣,还有廉政考核。不过安生立命的,还是经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移送、撤诉、调解,这些都不会或很难导致错案的发生,实体性的裁判是需要担风险的。而且移送、撤诉、调解处理快速,不需要制作很长的法律文书,后续的大量工作基本上都可以由书记员甚至实习生完成。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出发,法官当然是能调则调了。
  调解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不会造成受理费的流失。如果一法官一个月办25个案件,其中移送15个,撤诉10个,那么他的庭长一定不会夸奖他,相反可能让他端正一下工作的态度,说不定还会检查一下他经办案件的卷宗。另一个法官一个月审结12个案件,均是调解,无一判决,你看这庭长一定对他赞赏有加。
  调解还有一好处。前些年**总理接见了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问这位法官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虽然他办案无数,但从来没有人投诉举报他。这位法官说出了自己的秘诀——调解。
  政府往往会要求法院(从宪法上看这有问题,不过一般那都是借地方党委的名义)维护社会稳定,怎么稳定?能调则调,不能调也要尝试调,要尽量做好沟通工作,提防小小的诉讼案件演化成危急社会主义团结稳定大局的**。
  基层法院在落实这一精神的时候的确是下了大力气。所以如果你是新出道的律师,请不要介意法官用卖菜小贩的口吻和你交流案件的处理方案,他们并不是拿当事人的利益来做交易。再说,调解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少伤和气,操作便捷。另外,如果你真的有难处,法官也不会硬按着你的头皮让你签字。</P< p>
对调解而言,法学理论的确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社会经验和沟通的技巧。在这一点上,大部分基层第一线的法官有自己的一套本领。
  有的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就觉得那法官根本不象法官,象是居委会大妈,或是钟点工,一点法言法语的感觉都没有,东拉西扯,就会和稀泥,而后产生十分鄙夷的感觉。其实这就是他们不明白之处,基层法院民一庭处理的案件,大多需要这样的人物料理,即便你是法学博士,但是你没有亲身经历过离婚诉讼的审理,我敢肯定你审不好,处理不好。国情使然,案件的性质使然。
  很多律师说有的法官未审先判,在沟通的时候就明明白白说,如果你不同意这个条件,我就判,判决一定你败诉。这是什么样的行为?这是草菅人命的行为,这是违反诉讼法的行为,这是有违法官执业道德的行为。总之这个法官业务素质极差,而且可能有廉政作风上的问题。而后就写信举报,监察室,**处,人**工委,高院……好好好,你们都对。但是听我一言,你想一下,法官在说这句话的时候对方的当事人是否在场?如果也在场,那么我支持你正义的行动。如果不在场,那么你得综合判断,这究竟是不是一个花招。大多数时候法官都是采取两头**的战略。一头说不支持,一头说败诉,以期达到平衡的效果。我承认这样的做法有失法律的尊严,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不把话说得那么直白了,最多暗示一下。时代在进步。但是,你千万不要以为成天和你讨价还价的法官,真的就是业务素质很差。业务素质的问题,通过裁判文书,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来把握的比较好。
  即便你真遇上业务不行的法官,也千万别把不尊重写在脸上,也别到处乱传。因为业务不行的人,最恨别人说他不行。今儿你痛快了,明儿你提出的请求可能就会被他驳了。
(五) 态度和细节很关键,往往决定成败
  
  所谓的态度和细节是什么?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看。
  第一种态度可说是处事的风格。举个例子,之前一个同事和我说,有一案子的代理人系上大知产学院一位知名的学者型律师(好像现在已经不做了),法官安排庭审的时间。
  就这个时间开庭行不行?
  不行绝对不行,这怎么行!×法官,我告诉你我很忙!那几天要去北京参加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这是绝对不能被耽搁的!我看这样好了,这个庭在我回来之后再开……
  好,你们认为法官会怎么想?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想?丫的,就你丫的事情重要!我基层法院小法官不重要,是不是?
  你们是不是也觉得这大律师忒拽了?
  这位大律师完全可以换一种表达方式。首先你得知道,法官和你事先商量开庭的时间,那是给你面子,法官完全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自行决定庭审的时间,你收到开庭通知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缓庭审的请求,准不准的权利还在人家法官手里。所以拜托你低调一点,换一种姿态和法官说话吧。
  实在不好意思,那天我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得去北京。您看,机票都订好了。真是不去不行啊!真是抱歉,您看是不是可以改期?其他时间,一定配合。
  人家和你商量事情,你也得有一个商量的语气是不是?别有意让人家气不顺。
第二种态度是工作的态度。有些律师出工不出力,早上宿醉未醒就来法院开庭,采集证据工作不好好做,统统推给当事人和法院,在事实调查阶段一问三不知,己方的书证根本没怎么看过,让当事人自己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到了辩论阶段信马由缰,滔滔不绝,唯恐不能展现大律师的风采。法官提个问题,方知道自己把原告提供证据和被告提供证据搞混了。你们认为这样的律师能够赢得法官的尊重吗?这样的律师值得尊敬吗?更有甚者,有的律师开庭时甚至连诉状都不带。我只能说,他的委托人真真是瞎了眼。这样的律师,管你理论水平多高,老子一律不把他当回事。
  一般而言,这样的律师,都是不求上进之徒,水平不会高到哪里去。
  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应该尽人事,在规则允许地范围内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做生意得有一个作生意的态度,做人得有一些做人的品格。
  对法官而言,遇上这样的律师,很是倒霉。
  对法官而言,律师是一把双刃剑。
  从好的方面来看,律师可以拉进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一些道理,当事人听法官说是一回事,听律师说又是另一回事。当事人不一定信法官,但是一般会信自己的律师。比如在调解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一个能够法官配合的律师,能够为法官省很多精力。律师觉得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觉得能够接受法官提出的方案,然后和委托人讲道理说情况,委托人即便有些许想法,一般也能在大体上接受这样的结果。
  有时候律师会和委托人说:你这个案子会输,因为对方提供了关键性的对你不利的证据,谁叫你没有做好内部工作,把对帐单交给对方了?于是委托人问律师该怎么办,律师就说双方调解差距太大,你又不肯接受对方的方案。所以法院会判你输。
  输了以后又怎样?
  你有权上诉,但是对方证据很充分,你没有机会的。
  法官那里,我是不是可以做工作?
  不要胡说,人家很正派的。再说,你能出多少,你知道法官这个位子值多少钱?你买得下来吗?你这案子才多少钱啊?
  那怎么办?
  等他判吧,这个案子还得再开一次庭。等执行阶段再和对方讨价还价,现在开始执行B计划。
  于是,两个星期后,案子结了。当事人没什么异议,背地里坚壁清野的工作做得也差不多了。
  对这样的结果,审判庭的法官自然没什么意见。没碍他什么事儿嘛。当事人一直很乖很配合。判得也心服口服,没脾气,不上诉,没隐患。作为办案法官你还想怎么样?如果没有律师,说不定当事人会做一些蠢事,那就给法官添麻烦了。
  从坏的方面来说,有律师在,当事人就没那么好糊弄了(以下略)。而且有的律师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极大化锱铢必较,寸土不让,直接导致了案件调停的难度。并非是说这样的律师不好。不过客观上,这的确会给法官带来一定的困扰。尤其是当双方律师都是这样的主儿。有的律师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和当事人收费,根据取得的成果支付报酬,判得越多拿得越多,或者判得越少拿得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当然非常努力地讨价还价了。如果他们失去了正常的心态,那么后果将是无法调和的。
  还有的律师,一旦己方当事人败诉,或者为了不得罪委托人,或者为了掩盖自己的不足,或者为了继续代理上诉,或者为了报复在案件进程中与自己结下仇怨的法官,就把败诉的原因归结为法官的腐败或者**,一力主张当事人上诉,甚至挑拨委托人采取一些激烈的措施,而不与委托人作客观的分析和总结。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不足取。
  对法官而言,既要接受律师好的一面,也不得不接受律师坏的一面。一个好律师应该尽量向法官展现好的一面。换而言之,就是得会做人。
  就一个不负责任,工作态度很差的律师而言,一定是坏的一面多,甚至都是坏的一面。一方面他对案情缺乏了解,业务生疏,另一方面为了掩盖自己的不负责任,他大多在当事人的面前做戏,比如辩论时滔滔不绝,不切实际;调解时寸土不让,胡搅蛮缠。即便他们在调解时顺着法官的意思来,我也不会对他们有多少尊重,因为先前没有努力过,之后的行为只能理解为出卖他委托人的利益。
突然之间又想起一件往事,大约属于第一类的态度吧。
  那时候我尚在法院,一天开庭原告方早早到了,被告律师迟迟不来,等了半小时,来了。进门就说,你们法院竟然连个停车的地方都没有,害我在外面绕了好几圈,不好意思我迟到了。
  什么意思?我听着就觉着不舒服。你老兄又不是头回来,早干嘛去了?
  他还在那里喋喋不休,现在办案子,没车不行,没车不方便,你看我开惯了车,一天没车都活不下去。开车那感觉,嗬!无法替代啊……
  听到这儿我就更不舒服了。臭显什么啊你!
  此时,我看见原告律师在那里显然是讪笑了一下。当时没太留意。后来我见了被告律师那座驾我才明白。
  我说你老兄也干那么多年了,也就衬一跑了10万公里的破普桑,有什么可说叨的?不是我胡说,我们法院真盖一停车场,我看你也不好意思往里面停!
  无论你是否律师,切忌不要做此等无聊的事,否则一定会被看轻。法官是很讨厌虚荣的律师的。
有一本书叫做《细节决定成功》。我想说,对律师而言,细节非常重要。
  我举一个例子你们可以参考。
  有几家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整齐有致,干干净净,用来复印的纸张磅数都挺高。一看一摸感觉就不错。一些小所提供的文件材料脏兮兮的,用的纸很长,可恨的是一张纸得印两面,根据归档的要求,每页纸反面都必须是干净没字的,碰到这样的情况,书记员只能多复印一次,等于把他提供的复印材料重新复印了一遍。这种鸡毛蒜皮的事书记员一般不会和律师说。但久而久之,他对这个律师会产生敌视情绪。书记员挺忙的,琐碎的事情怎么都处理不完。如果要复印的材料多,上下奔走得花半小时时间,有这些时间,查不多可以归本档了。
  这是大所和小所的区别,有些小所,成本开支很紧,纸张、打印各合伙人分得门儿清,一点点都不肯吃亏。为了压缩成本,一张纸印两面,用处理的纸张打印复印。怎么省钱怎么来吧。这些林林总总的,都逃不过书记员的眼睛。如果书记员有心,从这些细节里,他可以推断出你的所怎样,你在你们所的地位如何,你这个律师是粗心的还是细心的。
  有些律师和他们事务所的形象,就这么给栽了。
  如果我做诉讼,我一定这样处理,用质量上乘的A4纸张打印,复印材料,严格编订证据目录,每套材料编订页码,页码必须落在页脚居中处,打印、复印墨迹一定要干净,最终要的一点是,每页左侧必须留2.5厘米以上的空白。
  为什么?我解释一下,用纸好打印好可以给承办人员留下一个比较好的印象,有利于树立自己和事务所的形象,说到这里,你们可以去看一下,很多大所有自己印制的专门用于打印材料的表头或印制精美的信函纸,这就是品牌的缔造。编订证据目录是便于承办人检索,同时这也是证据规则的要求。编订页码可便于法官和书记员整理,便于书记员打页码。至于为什么要把页码打印在页脚居中处?这是由于案卷归档要求把页码写在(或打在)页脚靠右处,你不能抢了书记员的地方。每页左侧留白这一点很关键,那是为了书记员归档方便,根据高院规定,文字不能出现在装订线之内,如果过线怎么办?书记员只能将材料粘贴在审判用纸上,而后归档。一进一出都是时间。
  或许你们当中会有人这样说,凭什么我们要那么讨好书记员?这样说吧,在你做原告或是上诉人,这个问题就特别显得重要。
  你代理的案件胜诉了,进入了申请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去档案室找卷宗,没有。找到承办的书记员,就看见那书记员啃吃啃吃在那里做针线活和裱糊匠。材料太乱了!整理不清,一张张都得贴。执行法官说先借我使使吧?不行!没有归档入库,掉了一页纸都算我的!于是,你的案子就耗着了。
  你的案件上诉了,你巴望着早早把案卷送上去,可一天一个电话,中院立案庭就是没有收到移送的卷宗。
  于是你怒气冲冲地奔向基层法院,找书记员算账,问他为什么磨洋工,致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
  书记员摊开一摞卷宗。
  看看,看看。这个月上诉、移送的卷宗那么多,凭什么你的案子就得第一名啊?
  我的案子最早!
  看看,看看人家的材料,看看你们家的材料,这破的破,烂的烂的。我怎么装订啊?我当然把能干的活先干了,再来处理你这摊烂纸!
  于是你找承办法官,找庭长,找分管院长。人家告诉你,没用。人家书记员有道理。凭什么其他当事人得等你?人家又没偷懒。
  于是你说你可以做义工,不要钱,协助书记员工作。
  但是所有的人都反对。对不起,你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再说,这违反有关规定。
  好了,你就傻等着吧。
还有一种细节是需要更多留意的。
  我们说法官允许当事人还有律师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玩小花招。是啊!你背离里教唆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只要不被我抓住,那我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前提是,别让我抓住,别让我当面看到。
  而有的人,就是不信这个邪,硬敢拿脑袋往柱子上撞。那收拾他也是应该的。
  有一次,我所在的审判组承办一个案件,被告方的一个业务经理是案件中的关键人物。我们和原告律师晚上行动,在他家把他给堵上了(当时诸如法官不能单独会见律师那样的条文还没有实行),询问他一些关键的情况。
  你知不知道被告收没有收这笔钱啊?
  我有印象,应该是收了。具体的金额是……
  此时被告的律师出现了,就当着承办法官和原告律师的面对那个业务经理说:
  你不要说你不知道的事。你不知道的事情你可以不回答。所以你不要回答这个问题。
  这个业务经理马上缄口不言,并对之前的陈述概不确认,拒绝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从逻辑上看,那个律师的话没有问题。我想开口之前他还是动过脑筋的。但是他没有搞清楚状况。毕竟,你是明目张胆地当着我们的面教唆证人不作供述,撤销供述。你以为这里是美国?这笔帐是一定得算的。否则不反了天了!
  原告方律师当时就跳起来了。有你这么干事的吗!
  的确没有,没有哪个律师敢做得这样肆无忌惮的。即便他拖着那个业务经理背着我们把话说明了,也比这样好。大家都干这行,有哪句话是听不明白的?小朋友,你犯了本行业的大忌。等着倒霉吧!
  第一次开庭,被告早早到了,原告律师拖了十分钟到庭。到庭也不坐下,直接冲向合议庭。
  今天这个庭我不开,×法官,这个材料你看一下。如果你要开你就开好了。那我一定举报你!
  什么事那么严重啊?
  原告律师拿来一份情况说明的材料。原来,被告方的代理人,那个所谓的律师,尚未取得职业证,有资格证,职业证正在办理中。也就是说,他压根儿不是律师。但是他出示的律师函上,赫然写着律师的称谓。
  当时,尚没有规定开庭时律师一定要出示律师证,经常有一些没领证的实习律师,还有顶着律师牌子没有职业资格的黑律师、野律师带着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委托书参与庭审。这事儿如果要追究下去的话,说大可大,对那个实习律师的发展前景会有一定的影响。一般这样的情况我们也就认了,眼开眼闭,人都得吃饭嘛。只是这一次不同。谁叫他那么过分呢?而且还是原告律师提出的,又不用我们出手。我们自然乐得他们去斗。
  原告律师的情况说明上,指名道姓地要抄送被告所在事务所的司法局。我看那小朋友是有些慌神了,一个劲儿地老前辈老前辈,叫得那个恳切。听原告的意思还是放了个码头,话里的意思就是要拿小朋友的主任来给个说法。否则就坏他人。你小朋友和我道歉,你配吗?原告律师的义愤填膺有一半也是装的,最大的目的还是在于在本案的处理中争得主动的地位。那天,那个实习律师整整被那个老律师斥责羞辱了10分钟,我想恐怕他很难忘记那10分钟。
  该!自找的!
  我一直觉得,承办法官可能参与了这件事。反正我们在上面看那个实习律师被教训的时候,没有一个人出来劝过一句。就那么听着,觉得挺爽。
  所以,请记住,有什么事情是不能端上台面来干的,千万不要尝试着正大光明地去干。这个细节可能会毁了你。
  既然说到律师苦,那么我也说两句。
  律师实际上很苦,如果这个律师想做出一点事情的话。有时要看客户的脸色,有时要看法官的脸色。明明不想应酬,晚上还是得去喝酒。碰上不知好歹的当事人,办事只论结果,不论原因。反正给你钱你没把事办成就是你律师的失职和**。别人看着日子过得很风光,其实天天担惊受怕,生怕没有新案源,生怕被老客户甩掉,生怕项目无法启动。你看刚刚上道的律师,怎么看怎么有出租车司机的味道。
  有时律师还得受点冒名其妙的委屈,民一庭开庭时常有当事人骂对方当事人律师,其实这也没什么。有时连法官都被骂。这都不算什么。你们知道为什么现在中院开庭旁听人员都不让带矿泉水?就怕你带点汽油进去放火。这可是一真事儿。
  有些律师显然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看着怪可怜的。有一次看一离婚案件,男方的代理律师是一年轻女孩子,看着就不经事的模样。庭开着开着女方就骂起那男方,骂着骂着就开始骂起律师来了。中年妇女骂人是十分凶悍的,骂的内容还特粗鲁下流,还不是一般的下流,没那个心思你根本就听不懂。那女孩子听着就一脸懵懂,不知所云,挨了不少砖头才反应过来,眼泪扑簌簌地掉下来。于是这庭是开不下去了。我只能说,她还没有做好承办离婚诉讼的准备。离婚诉讼中这类下三路的问题多了去了,所以就得不公开审理。你还别说律师,连书记员,甚至法官都有被说红脸的时候。
  诉讼律师这行当不易啊。
有关细节的问题还有很多。怎么写都写不完的。说到底也简单,就是别忘了自己是一律师,得有些执业素养。穿衣饰物,谈吐言行,无一不是细节。你在庭上打量着一个穿花衬衫的主儿或是穿吊带小背心的姐儿,怎么看怎么就别扭。我看见那些带黄金板戒,挂粗颈链的律师总会纳闷儿他们是不是给**办事的。讲一个小故事,有一律师外面穿一白衬衫,里面穿一鲜红鲜红的背心儿,颜色都映出来了,楞一看去就像是一肚兜儿。他坐在底下侃侃而谈,我坐在上面打量着就是抑制不住地想笑。
  这个小问题倒不会让法官觉着怎样,但倒是很有可能让你的客户望而却步。你看,人家美国比咱们自由多了,但是人家律师站出来那个风格和殡仪馆的reception混没多少两样。
  律师的职业形象,还是保守点好。
(六)与法院同志的私下交往
  
  我考虑再三,这个问题到底要不要写。后来想,还是写吧。毕竟很重要。
  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这个须得写得概略些。
  这个问题很敏感,敏感到了连东方绿舟兄这样肆无忌惮地曝光法院生活的同志都没怎么敢提过。所以必须小心处理。
  首先,我只说上海的情况,其他地方的故事我有听说过,但是没有确认,所以不讲不评论。其次,我所说的只是上海法院一部分的情况,很小的一部分,而且纯是个人的观感和认识,不一定正确,大可不必当真。
  
  法官和书记员都需要业余生活,有的人天生爱玩爱交朋友。交际是人的天性,法院的同志也不例外,自然也有许多这样的需求,但是如果你真的以为他们纯是为了找乐子和律师,和当事人混在一起,那就大错特错了。
  法院的同志与外界建立一些,保持一些人际交往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拓广自己的社会关系网,为以后的发展留条后路。一朝是法院的人,不一定一辈子都是法院的人。说不定哪天就变天了,出去做律师了,当老板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外界多点沟通是有必要的。当然,有时候碰巧也会捡到一些股市的**消息。
  法院内部是个十分封闭的地方,如果你光听法院内部的会议并把它们都当成真理拿来膜拜,迟早变成笨蛋。社会真理永远在社会上。法官通过接触外界能够明白这个世界究竟是怎么样的?
  所以说,不要以为和你吃了几顿饭的法官真的是贪那几桌菜,几瓶酒。至少在上海,法官还没把这些放在眼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网才是他们真正的目的。话说回来,如果这个法官真的纯就是贪图那些个吃食,我建议你用不着真地去交这个朋友,应付一下就完了。那样的人,一定没有大的发展空间,另外就纯粹站在交朋友的角度来说这个人也不值得交。
  
  法官是如何选择交往的对象。随随便便交朋友的法官我没怎么见过,大多都是靠人引荐,或是靠自己原有的社会关系。法官选择交往对象,面往往很窄,大体分为三种:亲属关系,前同僚关系和师生同学关系。一般就是这些人直接和法官交往或者通过他们引荐。
  其实法官也挺可怜的,交个朋友搞不好就被监察室、**处当作廉政**来抓。明明没什么可别人看起来就一定是有什么的感觉。
  有的律师和当事人介绍自己时总说某某法院我能搞定,××法官那是兄弟,一起吃过饭洗过脚的战友,如果你把这个案子交给我来办一定包你成功。我很讨厌把话说得这么直露的,而且我告诉你们一半以上这律师是在吹牛,即便认识那关系也不像他说得那么铁。有的人就是一块儿参加个校友会,搞得好像一个晚上摆平了上海所有法院的法官似的。有些律师,当着当事人的面和承办法官打电话,套老交情,显得十分热络。但根据经验,这样做作的律师一般不是那种真正十分搞得定的律师,小花头可能有一点,但是不足以影响实质性的问题。
  我十分讨厌那些成天把法官放在嘴边的律师,一口一个交情,如何如何的,有的甚至还会说出一些不三不四的话,比如直接涉及廉政问题的描绘。一次两次的,什么时候让**处、监察室、纪委的人听见了,很麻烦。没事儿也弄点事儿出来。
  
  如果要和法官交往,还是得把人家当朋友看,那就不能害了人家。法官不是你卖酒的幌子,不是可以随处招摇的。为了业务的需要,你和当事人说些有交情的话也是在情理之中,但是千万不要将不切实际的期望与法官的作用联系在一起。那既害了客户,也害了法官。
  还有一点就是绝大部分的法官是不喜欢和律师发生交往的,机会成本很高,千万不要以为法官每天都等在当事人、律师请他吃饭。其实人家回去也有一大堆事情要做,忙得很。人家和你又不熟,才懒得搭理你。
就目前看,法官并非是法律人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好途径。
  另外,我也没有把自己看作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多半我是入错了行,兴许我本应该干传媒的。
  从表面上看,法官的确很风光,开庭时想让谁说话就让谁说话,想让谁闭嘴就让谁闭嘴,穿个大黑袍子一个人或是一帮人坐在最醒目的地方扮酷。相反律师大多都得配合着法官的思路干活,即便法官错了也不敢当面叫板(一般而言)。
  但是,法官真的就像是那样风光无限吗?不是。就收入而言,法官的年收入比不过政府相同级别的行政官员,工作量却是他们数倍。就行业监管而言,法院是受管理最多的部门,人大、纪委、检察院等等都能管,有点风吹草动,都可能形成无妄之灾。而且人大监管政府那是橡皮图章,但让他们监管法院,那是真来劲儿。毕竟人大对政府有所求,但对法院无所求。
  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担心办案指标无法完成,担心被人投诉,担心经办案件被发回、被改判。经二庭法官一年有两个以上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就得准备着接受严厉的批评教育,且当年评先进和晋级无望。假使再多两个,恐怕还得调离审判岗位。丢人啊!
  法院能够完全把握审判吗?不行。如果要强调党的领导,就不要指望审判机构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审判活动。我一朋友前一阵子犯了事,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逮捕,案值5000万,案件涉及两
个重要的国家机关。律师本来和法院沟通好了,说是应该以商业受贿罪处罚,可前两天改口说据风声透露这个案件上边定了调,就别想换罪名了。目前正在争取缩短刑期。
  我并不是说这个案件的实体处理有什么问题,就算判个十年八年的我觉得也在情理之中。就是说,做事的规矩就是这样,但凡这类案件,相信做刑事的朋友都知道,都得报政法委过目决定。你合议庭算什么?你审委会又算什么?你看人家肖杨得和周永康汇报工作,那才是我们中国的特色。
  你们表面上看法官很风光,但是你们知道把门关起来,里面是怎样的?一样要打屁股,一样不和你讲道理,一样要识相,要非常非常地识相,而且更不需要你有独立的思想,不需要你有自己的意见。
  我看见这个论坛里有人讨论司法独立我就笑,靠,干部任免,财政调控,基础建设,丫要哪样没哪样。还独立?痴人说梦吧!

(七) 与当事人的交流
  

    首先,来一大概念的问题。
  对律师而言,委托人是什么?
  这个问题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分析。
  第一,衣食父母。
  第二,极品SB。
  第三,需要被客观对待需要被讨好需要被榨出更多油水的商场对手。
  
  委托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没有委托人。律师就得饿死。所以律师必须牢固地树立在代理费用的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最优质服务的正确思想。不可懈怠敷衍,不可出卖委托人的利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在项目进行中,凡是和法律相关的作业流程,哪怕是他们有法务部门,哪怕只是发一封公函,签个授权代理文件。律师都一定得把委托人当作最傻的SB。千万不要把他们当作有正常智力的人或者组织,不要想当然觉得这件事不说也明白,或者说一下就明白。这样可能会犯下大错。
  老百姓本来就缺少法律的意识,你就得告诉他什么时候干什么事,什么地方签什么字。千万别以为法院一定会帮你的忙通知当事人奔赴保全现场。为了执业安全,我个人建议某些行为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说明,并让他签收。说不说是你的问题,听不听是他的责任。责任明确,将来有的对质。
  公司是个很复杂的地方,项目洽谈、纠纷诉讼这种事可能事出多头,窗口多个。很多人揣着明白装糊涂,明明知道该什么,就是不干,问起来就说我不知道啊?谁和我交代了?比如说一个项目有的部门就是不同意这样搞,一定得那样搞,为什么?或许多消耗了他们部门的资源,或许会令对立部门的绩效增长,或许那个部门的头头就是一SB。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的处境是很危险的。尤其是当项目负责人不肯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说不定律师就变成了项目失败的替罪羊。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的方案只有一个:全部书面化的报告,并且只对一个人负责,做什么事情都得有合乎要求的授权。
  诉讼也一样。
  
  相对而言,委托人不需要律师给自己拍马屁,某一个项目需要谈判解决,需要制定方案,某一个纠纷需要调停需要作诉讼的准备。这背后都是真金白银的事,远比几句恭维来得实在。所以面子就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委托人需要客观的法律意见,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需要被善待,不意味着律师可以就委托人犯过的错误呼呼喝喝。为了将来能够顺利结尾款,为了赚回头客,律师还是得讨好委托人的,尤其是当这个委托人是公司机构的时候。但这个讨好并非是单纯地拍马屁,而是增加服务的附加值,有时可以适当地作些白工,比如解答一些与代理事项无关的问题,处理一些对方经办人员的个人简单法律事务,但是请切记两点:第一,服务总量不要超过项目/案件的实际利益和逾期利益的总合;第二,一定要让对方知道你是在做白工。在做生意这一环节上,还是得信守以商为本的原则。尽量在合理的范围内求得最大的利益。
  
  这里得说一下当事人是怎么看待律师的。
  大部分的委托人看律师都有敬仰和惧怕的一面,觉得这行业特神圣。那么多的法条他怎么就给记住了?你看那法律书砖头一样一本本的都可以砌墙了,那个写的什么呀平常人看一眼就得瞌睡,天书啊!所以律师这丫一定是智力超群的说。在中国有不少老百姓还以为律师是和法官合着伙审案子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少老百姓还受电影电视的毒害,认为律师在开庭陈词的时候多么地拉风,那个帅啊!滔滔不绝可以讲上个把小时都不带上厕所的(那个ID叫做liuzhicheng的非法执业者大概就是受害者之一),动动嘴皮子什么香车美女豪宅就都有了。最重要的是,大部分群众都认为,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直接地改变许多人的命运。凡是这样的职业,都是令群众感到敬畏的。其他的比如心脏外科医生,计生委官员和商务部收发室看大门的等等。
  有了这样的一种感受,律师的话群众们听起来自然觉得是振聋发聩,余音梁绕。自信精明的律师就擅于运用这样的先天崇拜心理为他的执业活动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说句不太好听的,小忽悠能成大忽悠了。
  中国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期望值普遍要比美国委托人对于律师的期望值要高。由于人文传统上的原因,在“规则”和“人”的选项中,中国委托人更信任依赖“人”的力量,美国人则更信赖“规则”。这一方面导致了中国的委托人对于律师行业愈发的敬畏,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他们对于律师工作成果的期待值。也就是说,律师是被捧得更高了,但是如果摔下来,一定更疼。我见过案件代理失败的律师是如何面对当事人不一样的嘴脸的,反差很大。
  一个尽职的律师未必能够在最后得到当事人的尊重。为了尽量避免这样的状况发生,就得在一开始给当事人引入“规则”的概念。让委托人能够正确客观地面对自己的前景。
  另外,永远不要作“万无一失”的保证。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永远是在变化之中的。兴许你的委托人只听见了你的保证,却没听见你所说的风险。一般来说,当事人总希望听见利好的消息。他们会自动地过滤他们不喜欢的信息。作为一个律师,要将不好的信息转化为好信息的表达形式让当事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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