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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农房买卖纠纷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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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近年来该市法院受理的“城中村”农房买卖纠纷案件逐渐增多,仅今年1至9月,上诉至南昌中院的就有十多起。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该类纠纷存在不断增长的潜在趋势。农房本来是农村集体用地所建的村民福利房,销售对象仅限于本村村民,可在村民内部转让,但不允许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然而,随着城市商品房价格的一再攀升,房价虚高与市民购买力低之间的矛盾突出,一般的工薪阶层仅靠自己的工资很难买得起高价的商品房,即使贷款购买,也要担负长期的巨大的还款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价格低廉的农房对普通城市居民具有较大吸引力,加上政府监管的不力,违法购买农房的市民越来越多。因此,“城中村”低价农房的买卖市场仍有很大的空间,可以预见该类纠纷会呈逐渐增多的趋势。

    法院审理工作存在“两难”。农房买卖纠纷的产生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房主因房价飙升想收回房子而悔约,二是买主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起诉房主。如果法院简单地判决农房买卖无效,则势必引起连锁反应,大量已经成交或即将成交的农房买卖行为必定会引发纠纷甚至集体上访事件;如果判决农房买卖有效,产权证又无法办理,将来一旦统一规划,购房者必将蒙受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农房买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城中村”农房之所以价格低廉,是因为农房均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导致大量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流失。农房的无序开发,严重干扰了商品房开发市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注意。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政府应加快“城中村”的改造力度,将城中村纳入城市统一规划,通过法律途径逐步将“城中村”的土地变成国有性质。

    二是有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尽早出台规范“城中村”及城市近郊农房建设的行政法规。除规定每户宅基地的最大控制面积外,还应规定农民建造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上限,使其没有富余的农房出卖。

    三是对于已经建成或在建的农房,政府可出台过渡性的法规,要求现有农房补办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或者由政府按照一定价格统一收购农房,严禁个人之间买卖。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审理农房买卖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便各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掌握统一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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