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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白”律师自杀之谜的“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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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东方法眼  阅读:
    2007年12月18日,在宝鸡的一家小招待所里,小白律师自杀了。

  在一家名为“西部法网”的法律专业网站内,小白律师被介绍为“大学本科,宝鸡律师,工作勤奋,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和法律顾问经验……”


  而小白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也认为“小伙子还很灵光,还挺认真”。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应当踌躇满志的年轻律师为什么会自杀呢?


  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一位比较熟悉小白的领导说:“小白这些年几乎没有代理过什么有影响的案子,都是些小案子,他的收入有时候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


  一位熟悉小白的法官说,他在法庭上看到过小白给别人代理案子的表现,“脑子还是可以的,正儿八经考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还是有些水平的,但代理的大都是些标的很小的案件”。


  这位法官还说“小白社交范围比较小,也不太爱说话,他接触过很多和小白同龄的律师,有些人‘上道’也快,知道搞关系,案子胜得多了,在圈内就传开,慢慢地也就有了知名度,当事人也愿意找。”


  律师阿东则说:在类似宝鸡这样的中小城市,公检法单位的人,律师大都认识,有时候案子到了法院,在有“自由度”的情况下,法官自然倾向于和自己有交情的律师,“这个现状,与中国人的办事爱找熟人的习惯一致。比如找领导或熟人引见,逢年过节“走动走动”,案子开庭前约了“坐一坐”……作为年轻律师,做这些事情时候,有两个抹不开:一是不懂“人情世故”,觉得放不下律师的架子;另一个,确实是囊中羞涩,没钱去跑动。


  “小白就属于这种不成功的律师,从业六七年了,一直没混出个样子,而且渐渐陷入恶性循环,难于接到案子,接到也打不赢,没人再愿意委托,案子更难接,这样下来,他自己慢慢对从事这个职业也没有了信心”。


  这些似乎都是小白律师自杀的诱因,但笔者以为,在小白的死因当中,还应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对司法公正的失望。


  我们知道,律师是以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在律师心中应当像一尊女神那样被尊重。然而,当他看到他的法律女神在某些权贵面前象婊子一样被践踏时,他的心里一定会流血。正像A省司法厅吊销六律师执业证书之后,有的律师连行政诉讼都不愿再提了一样,他们已经对法律失望了,他们“没想到自己信仰多年的法律在某些人眼里屁也不算”。而当某被处罚律师提出的“A省司法厅在立案调查六个月前就提前扣证”的行为被有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认定为“程序合法”时,当某被处罚律师提出A省司法厅关于他代理“E公司案件时给某法官送钱一万元认定有误”,并提出证据证明,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个E公司存在,而处罚决定仍被有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认定为“证据确凿”时,我们难道还对“法律”充满信心吗?


  这是一个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案子,在众目睽睽之下,审理过程中仍能出现如此“情况”,而那些“标的”很小,又没什么影响的案子,再遇到“没有什么影响”的小白律师代理,他屡屡败诉也就不难理解了。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他能接到的案件往往多是其他律师不愿办的“胜算”不大的小案件,另一方面,又因为案件小,影响不大,由于“暗箱操作”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就更为普遍。同时,更可能因为小白“不知道搞关系”或知道“搞关系”,但“确实是囊中羞涩,没钱去跑动”,从而导致其执业收入的“恶性循环”。总之,一次次的败诉,一次次的精神挫伤,终于让小白律师再也无法信任他的法律女神了。所以,他在生活的其他方面也遇到了挫折的时候,而他心中那尊法律女神的最后倒塌,则给了他致命的一击,于是他选择了自杀。正所谓:“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心死。”


  这就是笔者对小白律师之死的主观方面所作出的一点“臆断”,也许是不准确的,但绝对是不可以忽略的因素。


  好在中共十七大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口号,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但愿中共十七大的东风能重塑法律女神圣洁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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