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大力推行宽严相济的新政策。昆明的法院经过1年的实践后,效果如何?刑事案件审理是否已转变为“少杀慎杀”?而广受关注的“宽严相济”是不是真的
意味着“花钱减刑”?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3位庭长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人物:
杨 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
兰 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蔡顺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
“宽严相济”屡见不鲜
记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于去年提出来的。但早在2004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毒品案件审理时,就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毒品死刑案件的试行工作意见》,《意见》中“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已初见雏形。当时制定这个《意见》的初衷是什么?实行“宽严相济”,昆明是否已走在全国前列?
兰昆:虽然“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早就提出的刑事审判原则,但在20多年的“严打”方针之下,观念和实践都被冲淡了。现在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实行了多年的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反映了中国司法更加重视人权保障。
蔡顺斌:中院每年审理的毒品案件都在千件左右,所有案件涉毒数量均在50克以上,而死刑的分水岭也刚好50克。早在2004年,中院在总结以往审案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出《关于审理毒品死刑案件的试行工作意见》。该《意见》中对从重处罚的毒品犯罪和从轻处罚的毒品犯罪都有具体的规定。《意见》中的执法精神与去年最高法院提出的“宽严相济”政策不谋而合。
杨斌:法官们以前在审案中,“宽严相济”的断案方式已不鲜见。2007年,最高法院将这一执法精神总结得更精确、更完整,与国际上的做法接轨,更加突出对人权的保护。可以这么说,由于有了以前的实战经验,昆明的法官把握“宽严相济”的政策,很准确、到位。
“依法严打”是特殊时期产物
记者:2007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从省级高级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提出坚定贯彻执行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这一做法和以前“严打”时提出的“从严从重从快”的精神不同,法院是怎样把握的?
杨斌:昆明中院审理的刑事一审案件,全都是重刑案件,一般量刑都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兰昆:以前昆明进行过很长一段时间的“严打”,当时提出“严打”方针是在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数量迅速上升的特殊历史背景下提出的,确实起到了震慑犯罪、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积极作用。
当时“严打”提出的口号是“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但只强调“从严从重从快”易忽略程序合法性,量刑上存在一定的隐患。现在强调“宽严相济”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应出现的问题,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重大调整。后者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不是花钱减刑
记者:审理刑事案件时,法官们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可被害方家属不理解,认为法官的判决不公正。特别是碰到杀人案,被害人家属只知道杀人偿命,一旦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家属方就想不通,甚至哭闹不止。法官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还有人认为“宽严相济”政策说白了就是花钱减刑,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
兰昆:从实践中看,一个案件从严容易从宽难。因为对被告人如果要从严处理,只要按这个罪行的最高量刑来判决就可以了。可如果要从宽处理,那就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包括要考虑被告人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是未成年人;是否有立功情节、自首情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此外,还要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后,受害方、受害方家属能否接受,会不会影响此案的社会效果等。总之,法官在从宽处理一个案件时,要考虑的方面更多,处理起来要更谨慎。
杨斌:我们非常理解受害者家属的心情,可反过来,我们也需要家属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我们的判决。当事人不懂法,你跟他讲“宽严相济”,他或许无法理解,因此法官办案时承受着非常大的压力。在此我们向社会呼吁,给法官多点理解和支持,相信法院一定会秉公而断,做到不偏不倚。
蔡顺斌:推行“宽严相济”的政策时,社会上有少数人对此有误解。如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多给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些经济赔偿以求得对方谅解。法院认为这样有利于抚慰受害人及家属,有利于化解矛盾。于是会酌情从轻处罚。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做,相当于花钱减刑。这完全是种误解,对被告人能否从宽处理,法律有很严格的规定,也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不是法院说了算,更不是法官说了算。我们审理的每个案件,都欢迎媒体监督,欢迎市民监督。希望以后这样的误解少些,中国司法进程的脚步能更快些。
NO1 “灭门搭档” 领死刑
为了钱,刘某伙同胡某某制造了震惊昆明的灭门案。1999年3月至2006年3月期间,刘某、胡某某利用居住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园艺场家属区的便利条件,选择该家属区的离退休公民及同住家人为作案对象。使用暴力入室劫取财物,致7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行为积极、作用相当,罪行极其严重,故均被判处死刑。
解析:入室抢劫、拦路抢劫、有预谋地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等,由于其作案地点的特殊性,社会危害性更大。为此,两级法院对此类犯罪一向坚持决不手软。
NO2 “包身工”被累死砖厂
2005年的时候,王某某承包了嵩明县杨林镇老城砖厂。在生产工作期间,他先后安排张某某等人作为看管工人的监工,在砖厂内限制工人人身自由,殴打逃跑或不服从管理的工人。不但不付报酬给工人,还强迫工人长期从事超负荷体力劳动。最后导致工人“高个子”及王某死亡。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漠视工人生命健康,严重侵害工人合法权利,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解析: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民工案件时,十分重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将之视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该案的审判,对那些无视法律、无视农民工权利的非法用工者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NO1 毒贩交毒千克后被减刑
何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1050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不仅主动交代了藏匿的1625克毒品,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主犯。据 此,昆明中院以被告人何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解析:依照法律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般不判处死刑。
NO2 死者家属原谅杀人犯
施某、杨某、赵某某将被害人沈某殴打致死,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但庭审中,3被告人认罪服法,经法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接受3被告人亲属的经济赔偿,并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施某、杨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法庭依法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解析: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三点从宽原则: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愿意赔偿的,积极促使双方以调解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予以从轻处罚。
昆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