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军
国务院常务会议1月17日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决定《条例》经修改后公布施行。此举从制度入手,要求各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对扩大民主,建设法治国家,意义深远。
腐败问题近年来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6年,陈良宇、刘志华、杜世成等高官的落马成为重大新闻;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人们有了更清醒的认识。而从源头治腐,《条例》当属坚实的一步。
腐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制约机制;权力行使不够透明,容易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以一位涉案高官为例,据称,此人在任职的12年间,素以“铁腕”著称,独断专行,屡屡腐败而不为人知。
对症下药,推行信息公开是一项治本之策。公开将改变权力运作的方式,使其成为人民监督之下的“阳光”操作,可极大避免暗箱操作中的权钱交易现象。这也在传统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之外,赋予人民获得信息的权利,从外部形成对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这样,不少腐败之举就容易露出“马脚”。
从反腐说开去,信息公开更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
对以往过多指令控制型的粗放式管理来说,信息公开将是一次深刻的挑战。过去,部门间信息资源分散,缺少信息沟通,导致“各管自家事”,上级机关也难以了解全面真实的情况,各级决策有时不免盲目。而在市场经济的信息社会中,对一级政府、官员来说,不深入调查研究,自行其是,无法面对公开;面对问题拿不出合理合法的对策,无法面对透明。信息公开的“标杆”,衡量出一级政府和官员的思想境界、执政水平。
信息公开还有利于规范社会秩序,建设公平诚信社会。当前,信用缺失、市场秩序不规范是一大顽疾,由此导致了“牙防组”、“齐二药”等事件。对此,我们往往采取加强管理和打击力度,治理整顿市场秩序等措施,这当然没错。然而,单纯的采取这种方法,政府投入大、社会成本高,效果往往并不理想。而政府信息公开,从解决市场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入手,将有效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在信息公开中,各种欺诈现象将失去藏身之所。
最重要的是,在信息传播渠道日益多样的趋势下,对任何事态的任何隐瞒不仅变得困难重重,而且极易损害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就要知情。人民群众了解得越多,参与的热情就越高,国家就越有力量。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将得到进一步落实。(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