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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过频,律师建议将免税所得额授权给国务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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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思龙律师  来源:昆明律师服务网  阅读: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由1600元上调为2000元。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颁布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进行了多次修改。1993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正。这次是第四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由最初的800元逐步调整到现在的2000元。众所周知,法律应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法律的频繁修改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建议,全国人大在下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授权给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免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公布。这样,可避免频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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