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揽生意牟利,竟打起吸引男顾客的歪主意,在自己经营的“美容院”内养“小姐”,近日,容留妇女卖淫的邵家凤被宜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家凤在宜良县城永昌街自己经营的“兰兰美容院”容留卖淫妇女,2007年8月26日0时许,邵家凤向嫖客薛××、李××、杨××收取450元的嫖宿费用后,安排卖淫女刘××、刘××、赵××到宜良县金穗宾馆内卖淫时,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家凤介绍、容留三名卖淫女给三名嫖客嫖宿,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从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