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朝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宜良县马街乡龚家营村农民朱朝富在2007年10月17日23时许回到龚家营村家中时,发现其妻樊××与村民李××通奸。李××自知理亏同意补偿朱朝富人民币1万元,但朱朝富用刀威胁索要人民币10万元,并逼李××写下欠条后,朱朝富又把李××和樊××二人捆绑起来,逼李××打电话给其妻王××拿10万元现金送到龚家营村小卖部。次日凌晨3时许,李××之妻王××报警。2007年10月18日18时许,王××在民警保护下将装有废报纸的包送至指定地点后,被告人朱朝富指使其哥朱朝荣到小卖部拿包时被埋伏的侦察员当场抓获,被捆绑在朱朝富家中的李××和樊××才得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朝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朝富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