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8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
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
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二○○八年四月二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通知
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委政法
委,省检察院,公安部交管局。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中国保监委驻昆办事处,各保险公司。
各州、市、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大队。
(存档3份,共印600份)
云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08年4月2日印发
附件1:
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1496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7922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634元;
四、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637.2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884元。其
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035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903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67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64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44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307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155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169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436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25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73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827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458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612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359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106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94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74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767元。
附件2: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等级标准
职 务 省 外 省 内
一 般
地 区 特 殊
地 区 地州市及
开放地区 市(县)
省政府副省长以
及相当职务人员 100元 140元 80元 70元
省级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60元 80元 50元 40元
其 余 人 员 40元 60元 30元 25元
注: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开放
地区指瑞丽市、河口县。
附件3: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各地州市县 特殊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 15元 20元
注: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开放
地区指瑞丽市、河口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