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建筑纠纷 >> 文章正文
昔日情侣今为“婚房”对簿公堂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王玉波  来源:生活新报  阅读:

    相恋5年的情侣,买了婚房,却还没迎来婚礼就分手了。分手后,因新房问题,贾某将昔日女友廖某告到法院;买房时,贾某的父亲贾先生借给两人钱,现在贾先生要求两人还钱,将贾某和廖某双双告到法庭。昨日13时30分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小板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两案。

“婚房”借款
父亲催还

    
    贾先生介绍,2003年,儿子贾某在武汉读书时,认识了湖北女子廖某,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8月,儿子和女朋友为结婚购买新房,他借给了两人90233元,用于交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配套设施费等。两人在昆明市十二棵橡树庄园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为贾某和廖某共有。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两人又向贾先生借了44384.10元。当时借给两人钱,是基于两人是恋爱关系,但在2008年2月底,儿子跟女朋友分手,廖某远赴深圳打工。因此贾先生将两人告到法庭,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借款90233元的合同,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4617.1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昨日,廖某专程乘飞机从深圳到昆明出席了庭审。庭审中,廖某对与贾某共同向贾先生借款90233元没有异议,但对于借款44384.10元,她表示,这笔钱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名,是贾先生父子的行为,此外,借款90233元按照约定,是十年后归还,她到时会还。
    
    贾先生的代理人、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罗雄律师认为,贾先生借款给儿子和廖某,是基于双方是恋爱关系,且两人马上要结婚,现在两人分手,廖某在深圳打工,联系不上,她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44384.10元,也是用于装修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子。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庭没有组织调解,宣布择日宣判。

昔日情侣
对簿公堂

    
    法庭当日还审理了贾某诉廖某一案。原告贾某诉称,他自2006年11月起按月还贷款本息,迄今已还银行贷款本息30253.4元。被告从未还过银行贷款。为购该房及装修,现原、被告双方尚欠银行贷款142772.31元,欠原告之父贾先生134617.10元,合计共同债务277389.41元。因联系不上被告,不得不告到法院,原告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一套,判决昆明市十二棵橡树庄园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为购该房及装修所欠借款由原告偿还,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
    
    法庭组织调解时,被告要求补偿三万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贾某的代理人、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认为,购买该房的钱全部是由原告父亲及原告支付的,贷款是贾某按月偿还的。被告未支付过一分钱,也未偿还过银行贷款。许律师认为,最好将争议房屋判给贾某,由贾某负责偿还银行贷款和欠贾先生的债务,由贾某给予廖某适当补偿。这是最切合本案最适当最好操作的处理方式。
    
    廖某认为,当时买房时,因为贾某独自一人不具备还款的能力,她才作为共同人向贾某父亲借款。她偿还了几次贷款,并未像原告所说没有支付一分钱。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提醒
婚前买房要慎重

    
    男女朋友为结婚共同买房,由一方父母给予赞助或借款支持,这种情况已经越来越常见。许律师在此提醒:恋爱关系不一定稳固和可靠,最好不要被爱情的甜蜜冲昏头脑,最好不要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以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若一定要买,双方可以签订一个财产协议,明确财产的归宿,或分手后财产的处理办法。向一方父母的借款一定要写下借条,否则借款关系可能无法认定。另外,一定要保留好相关材料和付款票据。买房是人一生中重大的经济行为,买房时最好先向律师咨询,听取律师建议。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昆明市领导干部职务分工..
·湖南永州一男子闯法院枪..
·新版律师执业证编号规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
·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律师到底能挣多少钱?
·有收条就能证明已付款吗..
·深圳、广州、厦门三地律..
·许思龙律师简介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20..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