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制度层面的应然角度讲,对于官员的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应认定为违法,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让“越轨”官员承担相应的政治或法律责任
□第一看法
鲁生
安徽省合肥市市委原副书记许道明和合肥市商务局原局长江黎,是安徽有史以来第一对“厅+处”同堂受审的贪官夫妻。在庭审中,为了把“无法说明”来源的巨额家庭财产“说明白”,他俩大曝起了官场的“潜规则”。
两名“夫妻档”贪官在法庭上大曝官场潜规则,着实让公众大开眼界。同时,人们也十分疑惑:改革开放30年,几乎也是建章立制30年,在官场上为何制度之外还有那么多的潜规则?这些大行其道的潜规则对那些贪腐数额不断“升级”的贪官硕鼠起了什么作用?
所谓潜规则,是指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规矩”。具体来说,就是看不见的、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却又被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对于一般社会生活而言,因为并非所有的事务都是“一黑二白”,道德和法律都无法提供完整无遗的行为规则,存在一定的潜规则可以理解。然而,对于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官员而言,因为必须奉行“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所以决不能依所谓的“潜规则”而行。
官场“潜规则”的盛行,充分暴露了我国反腐法律制度的漏洞,说明在现实中还存在明显的道德和法律都“不管”的模糊空间和灰色地带。而事实上这些官场行为的灰色地带,恰恰又成为官员消蚀意志放松思想警惕、走上腐败道路的麻醉剂和助推器。从法律制度层面的应然角度讲,对于官员的行为必须采取“零容忍”态度,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应认定为违法,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让“越轨”官员承担相应的政治或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官员的要求应该是“一清二白”的,决不能存在模棱两可。不仅要在道德层面进一步明确对官员的道德要求,而且还要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更加科学的设计,对于各种反腐概念进一步明晰化,否则,如果各种法律道德概念模糊,是非不明(比如“不正之风”等模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概念),就容易让违法违纪官员产生严重的侥幸心理,客观上纵容了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锻炼了他们的胆量,促使其逐步成为巨贪硕鼠。
以许道明、江黎夫妇曝光的官员“潜规则”为例,就很能说明问题。许道明说,工资外的收入远大于工资收入———不算购物卡之类,光是计划生育奖励,每年有三四千元,外贸每年给我们领导几千元,郊区区委办、市委办公室不在工资表上,可发不可讲的,每年少说也有几千元。他在市委分管劳动、人事、经贸、教育、广播、电视、经贸、开发区等很多部门,逢年过节几乎每个部门都能给千儿八百的。江黎也说,单位内部以工会、机关党支部名义发的钱,工资条上都不显示。出去参加业务活动,都不会白奉献,到香港参加徽商大会,4天时间发了3000港币,自己一分钱也不用花。显然,所有这些都是官员的工资外收入,是无法对外明讲的灰色收入。大量的、日常的、没有理由和法律、政策依据的收入,严重麻痹了官员的思想,使其放松了警惕,混乱了立场,面对主动送来的钱表现得像“温水中的青蛙”。那么,相关的问题是,这些单位从哪里弄来的这些钱呢,没有根据地乱发钱又如何入账?看来,这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是明显的。
所以,假如相关制度非常健全,落实非常到位,在管理和问责上采取“零容忍”态度,那么,一些单位就无法操作给官员乱发钱的“潜规则”,官员们在日常生活中就不会收到动辄数千元的莫名款项,当他们收到行贿者的巨额贿赂款时就会慎重地掂量一番,或许就会将其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