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手在公交车上作案,当场被便衣民警抓住,反抗中咬伤民警左胸。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8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10日11时30分许,昆明5路公交车行驶至董家湾路段时,文某用刀片划开一名乘客的衣服,伺机盗窃财物。便衣民警亮明身份上前实施抓捕时,遭到文某的激烈反抗,左胸被咬伤。当日,文某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今年8月31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文某犯抢劫罪,向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文某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此外,文某的行为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依法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文某此次行为属抢劫未遂,法院作出判决,文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文某的辩护人许思龙律师认为,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程序违法,负责本案的侦查人员是受伤民警的同事,侦查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此外,被告人文某当庭供述,民警将他抓到公交分局后打过他。公诉机关出示的入所体检表记载,文某在入看守所时有玻璃划伤的痕迹。“根据本案材料反映,抓他时现场并没有使用过玻璃。我们只能认为,民警在公交分局用玻璃划过他。”许思龙认为。
但许思龙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庭采纳。他介绍,文某已经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王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