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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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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司法部  阅读:

    1987-10-10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律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律师职务的结构比例
  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对律师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同时考虑到现有律师人员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律师事业的发展,在调查摸底,逐级测算,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报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下发执行。
  二、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各级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应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初、中级评委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高级评委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评委会可分设若干评议组进行同行评议。
  初级职务评委会主要由担任中级律师职务的人员组成;中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律师职务的人员,逐步达到二分之一;高级职务评委会成员中任高级职务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如本地区暂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  件,其专业职务可由上一级机关的评委会评审。在评委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评委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三、任职资格的评审
  1凡现在从事律师业务的专职人员,均可参加律师专业职务的评审。对一九八一年以来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现仍在律师工作岗位,经过考核评审,符合或基本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  件,能履行相应职责的,均应视为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律师职务。
  2申请律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应按任职条  件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和效果,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推荐意见;由主管部门考察后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依据。
  各级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各单位报送的《律师专业职务申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评审。
  四、已到离、退休年龄人员的专业职务问题
  在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时,已到离、退休年龄的,经考核评审,凡符合律师任职条  件的,可先确定相应的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
  五、对不具备相应学历人员的评审、聘任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在实施细则中规定。
  六、外语问题
  担任中、高级律师职务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但鉴于目前律师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于基层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律师工作人员,只要其他条  件完全符合,对其外语条  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加强律师人员管理工作,建立业务考核档案
  各单位在完成聘任或任命工作后,对受聘或任命的律师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及其工作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或任命的依据。
  八、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专业职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加强领导,在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把律师专业职务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搞好。主要任务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律师专业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专业职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提出各级专业职务的比例、限额,报有关部门批准。
  4组建律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5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日常的考核、评审、聘任;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同时要逐步完善律师职务评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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